時間:2018-10-30 11:23
來源:襄陽人民政府
(二)按照服務區域內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及時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至規定場所;
(三)運輸車輛應當密閉、防滲漏,不得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運輸車輛應當清晰標示所運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不得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運;
(五)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并保持正常運行;
(六)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管理臺賬,定期向所在地縣(市、區)及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運輸單位等相關信息,并按照規定報送相關數據等;
(三)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及時處置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四)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保持在線監測系統正常運行,并與城市管理部門、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互聯互通;
(五)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依法提請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核準;
(七)生活垃圾填埋場停止使用的,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環保標準實施封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處理;
(二)餐廚垃圾應當交由特許經營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三)有害垃圾應當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應當采取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終端體系建設,加快推進有害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逐步建成集無害化焚燒、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衛生填埋于一體的生活垃圾循環處置體系。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強區域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鼓勵共建共享,避免重復建設;
(二)符合國家、行業和本省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三)與源頭分類要求相互配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現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清理整治,對不符合標準的生活垃圾填埋場等設施,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提標改造。
第二十九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置服務的單位,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未取得許可不得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
第五章 促進與鼓勵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通過公開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鼓勵商場、超市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商品生產者、經營者采用押金、以舊換新、快遞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主體對廢塑料、廢玻璃、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
第三十二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公益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治理的宣傳、引導、示范、監督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科技水平。
第三十四條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治理社會監督機制。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社會監督員。
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以及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情況以及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運行等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向社會監督員開放相關場所、提供有關材料和數據并回答詢問。
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的,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監督員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未完成生活垃圾治理年度目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生活垃圾治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部門予以通報批評;由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等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費或者設施造價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單位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單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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