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0-29 10:13
來源:全國人大
日前, 全國人大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七條中的“林業”修改為“林業草原”。
(二)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的“依法實施進出境檢疫。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檢疫證明按照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修改為“海關依法實施進出境檢疫,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檢疫證明按照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三)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依法實施進境檢疫。海關憑進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以及檢疫證明按照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修改為“海關依法實施進境檢疫,憑進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以及檢疫證明按照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四)將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五)刪去第五十二條中的“檢驗檢疫”。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三十條中的“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九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
(二)將第四十條、第五十八條中的“質量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三)將第五十二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四)將第九十八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五)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四條中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修改為“海關”。
(六)將第一百零三條中的“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七)將第一百零七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質量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八)將第一百一十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海關”。
(九)將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中的“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
(十)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作出修改
將第六十二條中的“廣播電影電視”修改為“廣播電視、電影”。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將第五十九條中的“廣播電影電視”修改為“廣播電視、電影”。
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十八條中的“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修改為“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六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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