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30 10:02
來源:江西省環保辦公廳
12.土地使用權證(僅限于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
(二)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變更申請報告;
2.企業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格式文書,正反面打印)
3.企業變更后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印章);
4.工商部門的變更通知書;
5.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6.變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印章)。
五、申辦程序
(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
1.申請單位可到省環保廳領取或在江西省政務服務網下載《江西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并準備相關材料。
2.申請單位將申請材料報經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環保部門初審后,報省環保廳行政服務大廳窗口收件后轉承辦部門辦理。
3.省環保廳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后,符合條件(或補齊、補正后符合條件)的,轉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進行技術評估。
4.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對申請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能力進行評估,并出具技術評估意見。
5.省環保廳組織召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聯審會議;根據聯審意見,對擬核發危險廢物許可證的單位在江西省環保廳官網公示10天,征求公眾意見,無公眾異議的發放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文書;對聯審意見否決的單位,不予許可并書面告之理由。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
1.申請單位將申請材料報經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環保部門初審后,報省環保廳行政服務大廳窗口收件后轉承辦部門辦理。
2.省環保廳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收回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按變更內容發放新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除變更內容外,其余事項保持不變。
六、辦理時限
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不含補齊補正材料、企業整改、專家審查及公示時間)內做出決定,1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如需聽證,聽證時間不計入許可辦理時間。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七、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
(一)項目未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之前的申請單位,可以頒發臨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個月以上,但最長不超過1 年。完成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申請換發正式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二)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三)發生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增加危險廢物經營類別、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等情況的單位,應當按原程序重新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四)危險廢物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個工作日內按原程序提出延續申請。
(五)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管,環保部門不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違法情形的,環保部門責令整改直至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八、承辦部門
土壤環境保護處。
九、收費標準
不予收費。
附件1:申請報告參考格式
附件2:江西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附件3:江西省環境保護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流程圖
附件2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
跨省轉移許可審批規程
一、許可依據
為規范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許可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23條,第59條第1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二、許可對象
產生并將固體廢物轉移出本省貯存、處置的單位或將危險廢物轉移出本省貯存、處置、利用的單位。
三、許可條件
(一)申請單位與接受單位簽訂委托處理協議或合同;
(二)運輸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轉出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的,需取得接受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四)轉移危險廢物,應制定運輸過程中可能發生污染事故和其他突發性事件相應的應急響應計劃;
(五)轉移危險廢物,應嚴格遵守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和符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四、申請人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1);
(二)江西省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表(在江西省危險廢物監管平臺填寫);
(三)轉移的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性狀清單(一般固體廢物參照填寫,格式文書,見附件3);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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