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18 13:15
來源:重慶市政府
(一)刪去第五條第二款。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應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p style="text-indent: 2em;">(三)刪去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未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p style="text-indent: 2em;">六、對《重慶市釣魚城遺址保護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01號)作出修改
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在釣魚城遺址保護范圍內進行電影、電視等拍攝活動,應當保證文物安全。拍攝單位應當采取文物保護措施,與釣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簽訂拍攝協議,并在其現場監督下進行?!?p>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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