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10 10:27
來源:生態環境部
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征求核安全導則《廢舊放射源收貯車安全防范系統要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環境保護部各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核清原環境技術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為健全廢舊放射源收貯車的安全防范能力,加強廢舊放射源收貯運輸作業的安全管理,我部組織編制了核安全導則《廢舊放射源收貯車安全防范系統要求(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印送給你們,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并于2018年7月30日前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送至聯系人郵箱)。逾期未反饋意見的,將按照無意見處理。導則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鄭惠娣
電話:(0571)28869251,13957169345
傳真:(0571)28869251
郵箱:zhd@rmtc.org.cn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文一路306號浙江環保大廈一樓裙樓
郵政編碼:312000
附件 1
廢舊放射源
廢舊放射源收貯車安全防范系統要求
(201 年 月 日國家核安全局批準發布)
本導則自201 年 月 日起實施本導則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解釋
本導則是指導性文件。在實際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導則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須證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與本導則相同的安全水平。
廢舊放射源
1 引 言
1.1 目的
為健全廢舊放射源收貯車的安全防范能力,加強廢舊放射源的收貯運輸作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導則。
1.2 范圍
本導則主要適用于專門用于運輸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和 III 類、IV類、V 類廢舊放射源的車輛,包括車輛一般技術要求、輻射防護改造
要求、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
1.3 基本原則
1.3.1 要求技術防范、實體防范相結合。
1.3.2 安全防范系統的設備或材料應具有可擴展性和靈活性,做到經濟合理、技術先進、安全可靠。
2 車輛一般技術要求
2.1 一般技術要求
2.1.1 收貯車輛從功能上分至少包括駕駛室和貨廂(艙)。
2.1.2 核定載質量在 1 噸及以下的車輛為廂式或者封閉貨車。
2.1.3 運輸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特別是制動性能。
2.1.4 運輸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2004)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2.1.5 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廢舊放射源收貯車安全防范系統要求(征求意見稿)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2004)的要求。貨車車長、車寬、車高分別不超過 11 米(三軸)或 12 米(四軸)、2.5 米和 4米。最大允許總質量 25 噸(三軸)或 31 噸(四軸)。
2.2 設備要求
2.2.1 運輸車輛須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2.2.2 運輸車輛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2.2.3 運輸車輛配備必要的鉗子、榔頭、剪刀、手套等工具,以及長柄夾源鉗工具。
2.2.4 運輸車輛配備必要的輻射防護用品和依法經定期檢定合格的監測儀器。
2.2.5 運輸車輛貨廂(艙)設有盛裝和固定廢源容器的裝置,并采取有效防震、防沖撞、防雨、防盜、防火、防丟失、防輻射等措施。
(a)盛裝容器宜采用適當的鉛屏蔽;
(b)盛裝容器的位置盡量在貨廂(艙)中部,并應用螺母、螺栓和其他緊固器件使其與貨廂(艙)牢固連接或焊接;
(c)盛裝容器的體積不宜過大,但應便于放入和取出廢源;
(d)盛裝容器應設置 1 道以上機械或電子鎖;
(e)盛裝容器外表面應光滑、平整、無凹陷,防止積水。
2.2.6 標牌
運輸車輛兩個外側面、后端面和貨廂(艙)內盛裝容器醒目位置應掛上電離輻射警示標牌。
2.3 其他要求
2.3.1 人員要求
2.3.1.1 配備具有輻射防護與安全防護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考試合格的駕駛人員。
2.3.1.2 每次收貯工作,至少須配備 1 名專職駕駛人員和 2 名專業技術人員。
2.3.2 制度要求
制定運輸車輛輻射事故應急方案、起運、運輸、裝卸過程中的輻射安全檢查和監測制度。
3 輻射防護改造要求
3.1 改造廠家
運輸車輛輻射防護改造須由專業汽車改裝廠家進行,改裝后,不得降低車輛原有的安全性能。
3.2 改造內容
3.2.1 輻射防護實體改造主要是對收貯車廂進行改造,改造分成輻射屏蔽和鎖具。收貯車輛的貨廂前后左右廂體進行輻射屏蔽,屏蔽后滿足:
(a)運輸車輛外緣鉛直平面任一點表面 5cm 的輻射水平均應不超過 2mSv/h;
(b)駕駛室最高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不大于 2.5μ廢舊放射源收貯車安全防范系統要求(征求意見稿)
(c)駕駛員及收貯人員周劑量參考控制水平不大于 100μSv/周。
3.2.2 運輸車輛貨廂(艙)應配置兩套以上機械或電子密碼鎖,鎖具部位應有加強防傳鋼板進行防護。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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