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05 14:03
來源:上海市政府
(十)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市、區兩級環保部門查實的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依法移送同級公安機關予以拘留;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將案件移送書等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收,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環保部門是否立案。檢察機關對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動和公安機關對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動,依法實施法律監督。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對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情況通報、環境執法督察報告等信息資源實行共享,規范使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實現涉嫌犯罪案件網上移送、網上受理和網上監督。(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檢察院負責)
四、嚴格規范排污單位監測行為
(十一)落實自行監測數據質量主體責任。排污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測標準規范及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開展自行監測,科學制訂監測方案,明確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頻次和質量保證、質量控制要求,妥善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按照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對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包括不當干預所委托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保部門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市環保局負責)
(十二)明確污染源自動監測要求。我市重點排污單位、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排污單位(實施簡化管理的除外)以及按照國家和我市規定應當實施在線監測的其他排污單位,要根據我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有關規定及相關標準規范,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定期檢定或校準,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自動監測數據必須與全市統一的污染源監控信息平臺聯網,確保數據有效傳輸率,并按照要求公開。逐步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實現與市環保局聯網。取消市、區兩級環保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重點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在市環保局指定的信息平臺上及時標注異常原因,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我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監管和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規定,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環境稅計征等監管執法的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質量技監局參與)
五、從嚴落實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責任
(十三)建立覆蓋環境監測全過程的責任追溯制度。貫徹落實《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檢驗檢測條例》和《上海市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要求,建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責任體系。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實現“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對違法違規操作或直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市環保局、市質量技監局負責)
(十四)落實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建立覆蓋布點、采樣、現場測試、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評價和綜合分析報告編制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不斷提高內部質量控制技術水平。專門用于在線自動監測監控的儀器設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使用的標準物質應當是有證標準物質或具有溯源性的標準物質。用于環境監測且列入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設備,須經強制檢定;未列入目錄的,應當由使用單位制訂相關校準制度計劃,以確保工作計量器具數據的準確可靠。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依法依規出具的環境監測數據、結果,可作為環境監管執法的依據。(市環保局、市質量技監局負責)
六、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十五)嚴肅查處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行為。市環保局和市質量技監局應當建立聯合監管和通報機制,制訂聯合檢查年度工作計劃,組建環境監測行業質量監管專家庫,對環境監測機構開展“雙隨機”聯合檢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市、區兩級環保、質量技監部門及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市環保局、市質量技監局牽頭,市公安局、市高級法院、市檢察院參與)
環境監測機構在提供環境監測服務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法處罰外,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市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可要求環境監測機構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市環保局、市檢察院牽頭,市公安局、市高級法院參與)
(十六)嚴厲打擊排污單位弄虛作假行為。市、區兩級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質量的監督檢查,發現排污單位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環保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并對單位判處罰金;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高級法院、市檢察院參與)
(十七)推進聯合懲戒。市、區兩級環保部門應當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依法納入上海市社會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將企業違法信息依法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同時通過上海市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對涉事企業、機構開展聯合懲戒,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人民銀行上??偛繀⑴c)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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