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23 11:10
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日前,江西省出臺《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據此,江西省凡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都將適用該方案。
文件全文: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7〕6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形成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社會氛圍,逐步構建完備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推進我省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全面推進富裕美麗幸福現代化江西建設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
——依法推進,鼓勵創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我省實際,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鼓勵各地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對法律未作規定的具體問題,根據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經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信息共享,公眾監督。實施信息公開,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向社會公開,并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
——典型示范,協調聯動。以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為重點,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制度改革進行積極探索,建立部門間綜合協調和聯動機制,通過示范,總結經驗,積極推動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
(三)工作目標。
2018年,在全省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重點是建制度、打基礎、做準備,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和賠償途徑等,初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組建相應的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同步開展案例實踐。
2019年,通過案例實踐進一步修改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持續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各項工作,不斷完善鑒定評估機制和賠償工作機制,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形成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社會氛圍。
2020年,在全省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機制完善、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公開透明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積極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制化。
二、適用范圍
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
(二)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生態環境資源類案件中,存在生態環境損害的;
(四)其他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不適用本方案。
三、工作內容
(一)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損害造成的實際損失,我省生態環境保護損害賠償范圍是:
1.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費用,包括應急監測、排查以及清除污染費用;
2.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費用,包括賠償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制定、第三方監理、修復效果后評估等合理費用;
3.生態環境損害損失費用,包括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費用;
4.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5.其他應當賠償的費用。
(二)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是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要做到應賠盡賠,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三)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及管轄范圍。根據國務院授權,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為省政府和設區市政府。
省政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管轄范圍為: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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