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4-18 13:53
來源:發改委
第十條 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如按補助標準計算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數額超過所申請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數額,則按申請數額確定。
第十一條 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中央預算內投資只補助地方已開工項目或具備開工條件、即將開工的項目。
第四章 資金申請
第十二條 對于采用直接安排投資方式的項目,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時,由項目單位提出資金申請報告,按程序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匯總。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作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并匯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一)項目單位應對所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二)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三)申請投資補助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確定的支持方向;
2.已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庫;
3.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
4.地方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5.年度申報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對于采取切塊下達投資方式的項目,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時,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匯總上報年度投資需求,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支持方向;
(二)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并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三)地方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四)切塊下達投資項目不明確到具體項目,以“塊”作為項目進行上報;
(五)切塊下達投資項目在上報時,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為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待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計劃下達后再具體分解落實責任。
第五章 審核下達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范圍進行審核。
(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事項:
1.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支持方向和申請程序;
2.符合有關專項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的要求;
3.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4.項目已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集中受理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請和有關資金申請報告,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1.是否符合有關規劃和投資支持方向;
2.提交的有關文件是否齊備;
3.項目的地方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條件是否基本落實。
第十五條 對同意安排的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下達投資計劃時一并批復其資金申請,并一次或分次下達。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對計劃分解和安排的合規性負責,并在 20 個工作日內將切塊下達投資的投資計劃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十六條 在執行過程中,確需進行投資計劃調整的,原則只在相同支持范圍內的項目間調整。
(一)直接安排投資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
(二)切塊下達投資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辦理投資計劃調整。
第六章 監管措施
第十七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要嚴格執行制定的監管措施,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的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和作出處理,按月于每月 10 日前將項目的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通過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檢查項目管理、資金使用、施工進度等。
第十八條 因不能按時開工建設或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導致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和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辦理投資計劃調整。
第十九條 對未按工程進度要求實施,與計劃目標相差較遠的項目,將予以通報、批評或收回、扣減、暫停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二十條 對上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不力、投資完成率不足 50%的省份,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下達本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適當予以核減。省級發展改革委在分解下達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 安排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對公眾反映的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及時開展檢查,確有問題的,要督促項目單位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資金安排、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進行稽察,對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和地(市)、縣(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或者調減其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規模。
(一)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
(二)審核項目不嚴、造成投資補助資金損失的;
(三)對于切塊下達投資的年度投資計劃分解和安排出現嚴重失誤的;
(四)所在地區或所屬企業的項目存在較多問題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采取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投資補助,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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