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4-08 16:40
來源:工信部
第十八條 評價機構的評價內容包括:
(一)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技術規范;
(二)企業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品是否符合目錄要求;
(三)企業是否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環境管理體系;
(四)企業物質計量統計體系建設情況是否滿足對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過程是否準確;
(六)需要評價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根據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向企業出具評價報告,作為企業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的評價結果。評價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工藝技術介紹,計量統計體系建設情況,產品質量控制情況,企業自身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分種類的綜合利用量、企業接收的工業固體廢物分種類的綜合利用量及相關的物料衡算過程,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應按照相關政策制定并公開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評價機構應在評價報告完成后的 30 天內,將評價報告報被評價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其網站上按下列項目予以公布:企業名稱,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種類與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名稱,評價機構名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全國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工作,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對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從評價機構推薦名單中予以刪除:
(一)申請列入評價機構推薦名單時提供虛假資料、信息的;
(二)評價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造成評價報告嚴重失實的;
(三)不能保證評價工作質量的;
(四)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五)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第二十五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統一的省級信息管理系統,按季度對本轄區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綜合利用量、綜合利用產值、減免稅額等進行匯總,自季度終了三十日內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 3 月 31 日前將上一年度綜合利用情況形成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七條 對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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