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27 09:29
來源:生態環境部官網
第十二條 識別項目的環境風險因素,重點針對生活垃圾焚燒廠內各設施可能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制定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計劃。
評估分析環境社會風險隱患關鍵環節,制定有效的環境社會風險防范與化解應對措施。
第十三條 根據項目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等,確定生活垃圾焚燒廠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廠界外設置不小于300米的環境防護距離。防護距離范圍內不應規劃建設居民區、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標,并采取園林綠化等緩解環境影響的措施。
第十四條 有環境容量的地區,項目建成運行后,環境質量應當仍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要求。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區域,應當強化項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區域污染物減排方案,明確削減計劃、實施時間,確保項目建成投產前落實削減方案,促進區域環境質量改善。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以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有關要求,制定企業自行監測方案及監測計劃。每臺生活垃圾焚燒爐必須單獨設置煙氣凈化系統、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裝置,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并提出定期比對監測和校準的要求。建立覆蓋常規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環境監測體系,實現煙氣中一氧化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和焚燒運行工況指標中爐內一氧化碳濃度、燃燒溫度、含氧量在線監測,并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垃圾庫負壓納入分散控制系統(DCS)監控,鼓勵開展在線監測。
對活性炭、脫酸劑、脫硝劑噴入量、焚燒飛灰固化/穩定化螯合劑等煙氣凈化用消耗性物資、材料應當實施計量并計入臺賬。
落實環境空氣、土壤、地下水等環境質量監測內容,并關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屬累積環境影響。
第十六條 改、擴建項目實施的同時,應當針對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制定“以新帶老”整改方案,明確具體整改措施、資金、計劃等。
第十七條 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針對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制定完整、細致的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方案,明確參與方式、時間節點等具體要求。提出通過在廠區周邊顯著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公開企業在線監測環境信息和煙氣停留時間、煙氣出口溫度等信息,通過企業網站等途徑公開企業自行監測環境信息的信息公開要求。建立與周邊公眾良好互動和定期溝通的機制與平臺,暢通日常交流渠道。
第十八條 建立完備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明確環境管理崗位職責要求和責任人,制定崗位培訓計劃等。
第十九條 鼓勵制定構建“鄰利型”服務設施計劃,面向周邊地區設立共享區域,因地制宜配套綠化或者休閑設施等,拓展惠民利民措施,努力讓垃圾焚燒設施與居民、社區形成利益共同體。
第二十條 本環境準入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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