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20 10:40
來源:E20研究院
兩會召開之際,針對目前我國環境領域的狀況,E20環境平臺聯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科達潔能總裁、江蘇科行環保董事長劉懷平、120家環境優秀企業、E20研究院特聘研究員、專業研究智庫/聯盟四大專業力量,再次篩選出環保產業的20個“痛點”形成20個產業議案——“議20”。本文為議案十一:關于建立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全流程管理體系及健全監管機制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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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十一 :關于建立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全流程管理體系及健全監管機制的建議
摘要:我國危險廢物全流程管理部分環節有所欠缺,并且監管工作機制也有待改進。建議環保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相關部門,加強建設危險廢物全流程管理制度,并建立部門聯動機制以及跨省聯合打擊機制,明確責任主體,規范市場行為。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污染治理力度進一步加大,環保督察愈發嚴格;管理制度完善加快,政策頻繁出臺,一系列重要環保法律法規完成制定修訂;環境改善速度明顯加快。2017年,黨的十九大召開,重申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的未來發展方向。危險廢物危害大、污染后果嚴重,處置不當會造成嚴重的水環境、大氣環境和土壤環境污染,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從“十二五”規劃帶領危險廢物處理行業進入全面戰略階段到“十三五”規劃持續關注危險廢物行業,國家監管趨嚴,促使危險廢物管理逐漸走向精細化、規范化,倒逼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市場走向正規渠道。“史上最嚴”環保法于2014年出臺,提升危險廢物非法經營成本,提升環境污染犯罪懲罰力度。2015年年底,“兩高司法解釋”修訂,明文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三噸以上的危險廢物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隨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等一系列政策密集出臺,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市場從爆發式成長期逐漸走向成熟階段。
根據各年度的《中國環境統計年報》,我國工業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已從2011年的3431.2萬噸上升至2015年的3976.1萬噸,復合增長率約為3%。由于《環境統計年報》采取企業申報統計的方法,企業覆蓋范圍有所欠缺以及部分企業出于控制成本的考慮對危險廢物產生量少報瞞報,E20研究院估計,全國工業危險廢物的實際產生量要高于統計數據。依據美、日、英等發達國家危險廢物產生量/固體廢物產生量比例以及億元GDP產固體廢物量,E20研究院估計,目前我國實際危險廢物年產量約為8000萬噸至一億噸。近六成危險廢物未納入《中國環境統計年報》統計范圍。同時,我國危險廢物還有分布不均的特點,產生量和處理處置能力各省分布均差距較大。經濟發達地區如山東、江蘇等省份危險廢物管理較為完善,危險廢物產生量多,也擁有足夠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能力,危險廢物貯存量少。而青海、新疆等省份,危險廢物產生量高,但處理處置能力嚴重缺乏,大量危險廢物無法得到妥善處理處置。
目前我國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價格高昂,處理處置費對企業來說是一筆巨大的支出,在利益的驅動下,部分企業為節約成本與一些不正規環保企業簽訂低價危險廢物處置協議。僅2017年,危險廢物非法傾倒事件就發生多起,造成了嚴重環境污染。我國危險廢物管理還不完善,面臨諸多問題。
(一) 危險廢物全流程管理部分環節有所欠缺
危險廢物的全產業鏈包括危險廢物產生、源頭分類及鑒別、收集運輸、處理處置、暫存及貯存等過程。
目前我國危險廢物底數不清,近六成危險廢物未納入《中國環境統計年報》統計范圍,游離于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外。危險廢物鑒別缺乏統一管理,鑒別程序和鑒別機構不夠規范,危險廢物鑒別難、取證成本高。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尚未建立,難以按照環境風險控制原則提出豁免管理、排除管理等分類管理要求,降低社會治理成本。同時,我國危險廢物轉移和運輸管理制度不完善,擁有危險廢物運輸資質企業缺乏。在處理處置環節,部分地方未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納入公共基礎設施規劃,全國有近1/5的地級城市無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些地方規劃布局不科學,危險廢物處置供求關系失衡,處置能力存在缺口。還有些地方對危險廢物行業監管不到位,危險廢物處置費用虛高,嚴重制約行業健康發展。而在危險廢物暫存及貯存環節,部分地區存在危險廢物不當堆存、非法傾倒處置等問題,對環境造成一定隱患。
(二) 監管工作機制有待改進
危險廢物各環節管理中涉及多個部門,各部門在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上的職責邊界不夠明確,權責不夠統一,認識上也存在差異,實際工作中存在部門配合不夠、政策協同不足、法律落實不到位等現象。危險廢物轉移運輸中的監管涉及各省環保、交通、公安等多個部門,實際工作中存在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不順暢等問題,導致危險廢物跨區域運輸存在監管漏洞和風險隱患。如2017年10月偵破的安徽“固態廢物跨省傾倒長江”重大環境污染案。目前我國危險廢物水上環保監管存在空白,環保部門沒有水上執法權,而具有水上管轄執法權限的海事和公安部門等不具備甄別處置環境污染案件的能力。聯合跨省、跨部門的危險廢物監管機制急需提上議程。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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