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3-09 11:23
來源:太原市政府
中國固廢網獲悉,日前,太原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發布了《太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具體內容如下: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建設,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太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被列為2018年地方性法規立法項目,現就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踴躍提出寶貴意見或者建議,所提意見或者建議可以通過電子郵箱或者傳真的方式返給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截止日期:2018年4月7日
地址:杏花嶺區新建路69號
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
郵編:030082
傳真:4220329
電子郵箱:faguichu329@163.com
附件1
太原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源頭減量
第四章投放與收集
第五章運輸與處置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建設,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定義】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屬性、利用價值、對環境的影響以及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屬性不同的若干種類,從而有利于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與處理。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基本原則與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統籌規劃,科學治理,實行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的生活垃圾分類運行制度。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管理運營等政策措施,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以及處置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擬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管理目標,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考核和監督。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
發改、住建、規劃、財政、環保、公安、農業、交通、衛計、食藥、工商、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職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投放的宣傳、指導和落實,將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組織、動員和督促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投放工作。
第八條【社會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投放義務,共同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
第九條【科技支撐】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的科技創新,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規劃編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改、國土、規劃、住建、環保、商務、財政等部門依據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治理規劃。
第十一條【規劃用地】按照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年度計劃編制】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治理規劃,制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建設與運行。
第十三條【循環經濟產業園規劃】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再生利用、焚燒、生化、填埋等原則,組織編制循環經濟產業園規劃,推進循環經濟產業園建設。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收集點設置】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垃圾分揀中轉站、分揀中心或者可回收垃圾回收點。沒有條件單獨設置可回收垃圾回收點的,應當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合并設置。
第十五條【處置場所設置】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集約節約利用土地、提高生活垃圾處置能力和降低污染物排放等需要,設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填埋場所等。
第十六條【處置設施設置】處置單位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按照循環經濟的發展要求,不斷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能力。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及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依法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并提供臨時替代設施。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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