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2-05 15:13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環保廳
第十四條項目按照成熟度實行A、B、C三類管理。
A類項目:指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實施方案批復等有關批復的項目。
B類項目:指已完成項目建議書批復,但未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實施方案批復等有關批復的項目。
C類項目:指A類、B類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
第十五條項目入庫實行逐級申報。
資金申請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項目申報,對所填報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旗縣負責組織向盟市申報,核實項目的真實性。
盟市負責組織初審并向自治區申報,對項目進行質量把關。
自治區負責入庫審核,符合要求的A類、B類項目納入自治區項目庫管理,滿足國家要求的上報中央項目庫。
中央專項資金原則上僅支持A類項目中屬中央事權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權的項目,自治區資金原則上僅支持A類項目。
第十六條中央水專項資金按照以下流程申請使用:
(一)盟市根據“水十條”目標責任書和任務要求,以及項目前期進展情況,對所轄區域保護對象進行優先程度排序,按照國家方案編制大綱要求編制本地區三年總體實施方案,方案中的項目原則上應在自治區項目庫內;自治區對總體方案進行技術指導;盟市根據技術指導意見修改完善報盟市政府批復后,報送自治區;自治區選擇符合要求的方案上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審核確定入中央項目庫的方案和項目,并反饋入庫清單。
(二)盟市根據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反饋的入庫項目清單,編制年度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表報自治區。自治區匯總編制全區年度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表,上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
(三)中央專項資金下達后,盟市調整年度方案和績效目標表,報自治區。自治區修訂全區年度實施方案與績效目標表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資金申請單位和各級相關部門對獲得資金支持的項目定期進行跟蹤管理(具體要求參照大氣環境治理工程項目),各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和國家、自治區的要求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章土壤環境治理工程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申請納入自治區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應在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重點任務和工作范圍內。
第十九條項目儲備類型包括: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重金屬污染防治、能力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項目按照成熟度實行A、B、C三類管理。分類原則與大氣環境治理工程項目相同。
第二十一條項目入庫實行逐級申報。
資金申請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項目申報,對所填報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旗縣負責組織向盟市申報,核實項目的真實性。
盟市負責組織初審并向自治區申報,對項目進行質量把關。
自治區負責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入庫評審,符合要求的A類項目納入自治區項目庫進行管理,滿足中央要求的上報并納入中央項目庫。
第二十二條資金申請單位及各級相關部門對獲得資金支持的項目定期進行跟蹤管理(具體要求參照大氣環境治理工程項目)。各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和國家和自治區要求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章農村環境整治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申請納入自治區項目庫的項目,應結合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及本地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重點工作,以單個建制村申報項目入庫。
第二十四條項目儲備類型包括: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包括相應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水源保護區警示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建設等)、其他與村莊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環境綜合整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項目入庫實行逐級申報。
旗縣負責核實項目的真實性,并以建制村為單位報送盟市。
盟市負責組織初審并向自治區申報,對項目進行質量把關。
自治區負責對項目進行入庫審核,符合要求的項目納入自治區項目庫,滿足中央要求的項目上報并納入中央項目庫。
第二十六條中央農村環境整治資金按照以下流程申請使用:旗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年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申報要求編制農村環境整治實施方案報送盟市,方案中由環保部門申報的的項目,原則上應在自治區項目庫內選擇;盟市負責方案的初步審核;自治區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評審,確定資金支持的旗縣。
第二十七條各級相關部門對獲得資金支持的項目定期進行跟蹤管理(具體要求參照大氣環境治理工程項目),并按照職責和國家、自治區的要求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八條涉及資金整合的項目,按照相關部門共同制定的項目申報及管理辦法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對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危廢處置與固廢綜合利用、能力建設等其他環境保護項目庫管理,國家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辦法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財政廳負責解釋。盟市可根據此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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