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18 13:48
來源:瀚藍環境
繼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后,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問題解答(一)(以下簡稱“減持新規”),恰逢公司大股東創冠環保(香港)有限公司發布減持公司股票的計劃。不少投資者對此表示關注,為此,我們結合創冠香港的實際情況給各位感興趣的投資者解答一下疑問。
Q&A
1、創冠香港受減持新規限制嗎?
答:減持新規所指的大股東,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統稱大股東。特定股東,是指大股東以外的股東,但其所持有的股份是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包括重大資產重組發行的股份)。
創冠香港是通過公司2014年重大資產重組時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而成為公司的股東,其持有公司股份91,019,417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1.88%,屬于公司的大股東、特定股東。受減持新規約束。
2、創冠香港減持計劃中提及的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有什么區別?
答:(1)集中競價方式:是在二級市場通過公開競價形式來確定證券買賣價格。
(2)大宗交易方式:是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并經交易所確定成交。大宗交易不直接沖擊股價,不納入指數計算的,對當天的指數無影響。
(3)協議轉讓方式:不通過二級市場買賣,而是買賣各方依據事先達成的協議進行股份轉讓。根據減持新規,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比例不得低于5%。
減持新規要求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須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且對各種減持方式的時間、數量等予以約束,避免大股東集中、大幅度、無序減持擾亂二級市場秩序、沖擊投資者的信心。
3、創冠香港減持前一定要披露嗎?
答:根據減持新規的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該在首次賣出股票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也就是說,如果大股東單單只是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而沒有涉及集中競價交易,是不需要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的。因此,創冠香港1月16日前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股份,沒有公告是正常的。但是其后續減持計劃中,涉及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所以就要公告了。
4、創冠香港已經可以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了嗎?對此方式的減持有數量限制嗎?
答:創冠香港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是要在減持計劃披露后的15個交易日后才能進行。也就是最快從2月7日開始,創冠香港才能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的方式減持股份,而且任意連續的90日內通過此方式減持不能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
5、對于特定股東,規定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清倉式減持是否違規?
答:減持新規規定,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包括重大資產重組取得的股份),在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據創冠香港提供的減持計劃,其減持方式包括協議轉讓、大宗交易、集中競價等,其中,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時,將遵守“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即180日內最多可減持1532.528萬股,創冠香港持有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9101.9417萬股,則減持比例最高為16.84%,沒有超過其持股數量的50%(即4550.9708萬股),符合相關規定,不屬違規減持。
6、對大股東減持操作,還有什么規定?
答:(1)采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對于特定股東,還應符合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對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數量予以限制,能減少大股東減持對二級市場的沖擊。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受讓方在受讓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受讓方受讓的股份需鎖定6個月后方能出售,也是減少大股東減持對二級市場沖擊的有效辦法。
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總數的5%。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后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或者減持的股份是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日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規定,即共享該1%的減持額度。同時,受讓方將成為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東,如要減持,同樣要遵守減持新規的規定。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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