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05 11:05
來源:全國人大網
第九十五條 土壤污染責任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土壤污染責任人履行相應義務。
土壤污染責任人未按照生效裁判履行相應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承擔。
第九十六條 對污染土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為,有關機關和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土壤,是指位于陸地表層能夠生長植物的疏松多孔物質層及其相關自然地理要素的綜合體。
本法所稱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為因素導致某種物質進入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破壞生態安全。
第九十九條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進口土壤的,應當遵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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