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04 09:30
來源:中國水網
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納入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一)一種或幾種廢氣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設定的篩選排放量限值。
廢氣主要污染物指標是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篩選排放量限值根據環境質量狀況確定,排污總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區域工業排放總量的65%。
(二)有事實排污且屬于廢氣污染重點監管行業的所有大中型企業。
廢氣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包括:火力發電、熱力生產和熱電聯產,有水泥熟料生產的水泥制造業,有燒結、球團、煉鐵工藝的鋼鐵冶煉業,有色金屬冶煉,石油煉制加工,煉焦,陶瓷,平板玻璃制造,工,制藥,煤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業等。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廢氣污染重點監管行業。
(三)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已發放排污許可證的排放廢氣污染物的單位。
(四)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具體參見環境保護部發布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固體廢物集中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
(五)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中承擔污染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
(六)環保警示企業、環保不良企業、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大氣環境污染事件或因大氣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被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處理尚未完成整改的企業事業單位。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一)有事實排污且屬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的所有大中型企業。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包括: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
(二)年產生危險廢物100 噸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運營維護生活垃圾填埋場或焚燒廠的企業事業單位,包含已封場的垃圾填埋場。
(五)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地下水環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八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納入聲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噪聲排放超標工業企業。
(二)因噪聲污染問題納入掛牌督辦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九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納入其他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一)具有試驗、分析、檢測等功能的化學、醫藥、生物類省級重點以上實驗室、二級以上醫院等污染物排放行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或者可能對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因其他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經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劃定為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等級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本規定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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