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巡視員劉友賓在今天的2017年11月份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回答中新網記者時強調,環保部從來沒有對環境造假行為有過任何放任和絲毫縱容。造假有罪,數據無辜。打擊環境監測造假行為,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目的是維護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
中國新聞網記者:近日有媒體報道稱,環保部出臺的一份文件明確,對發生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情況,用當月監測數據最高值替代弄虛作假當日的監測數據,而之前則是用當月監測數據最高值替代當月平均值。這被視為環保部對空氣質量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處罰規則的趨寬性調整,引起業內人士爭議。請問是否屬實?您對此怎么看?
劉友賓:我簡單回應一下,你剛才說的這個結論,我認為是不對的,環保部從來沒有對環境造假行為有過任何放任和絲毫縱容。大家很關心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數據質量是環境監測的生命線,環保部對此高度重視,李干杰部長上任后,調研去的第一個地方就是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對全體環境監測工作者提出了確保環境監測數據準確、客觀、全面的要求。
近年來,我部認真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兩高《關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和要求,加大數據審核力度,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絕不姑息,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環境造假者頭上有三個“緊箍咒”,第一個是行政處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直至撤職、開除處分或者行政拘留等。對企業處以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第二個是刑事處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重點排放單位自動監測數據造假按“污染環境罪”論處,同時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從重定罪處罰;環境質量監測系統數據造假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第三個是民事責任。依據環境保護法,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所以我想頭上有三個緊箍咒,每一個試圖有造假沖動的人都應該三思而后行,都應該充分考慮可能造成的后果。
造假有罪,數據無辜。打擊環境監測造假行為,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目的是維護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現在黨和國家非常重視環境監測的法律法規建設和能力建設,今天,我們已經有足夠的手段來懲治造假行為,追究造假者的責任。我們也具備了較為完善的質控體系,可以及時發現數據異常情況,并迅速進行調查處理。一方面,我們對造假行為零容忍,每一個環境工作者都要像愛護眼睛一樣愛護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對人民高度負責,對數據高度負責。另一方面要科學、準確評估造假行為對數據的影響程度和范圍,盡可能用技術手段還原、恢復數據的本來面目,既不夸大,也不縮小,客觀真實地反映環境質量的變化情況。
大家知道,今年9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環保部將進一步貫徹落實好文件要求,對涉及監測數據造假的地區、監測機構、企業或個人等,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依法采取公開約談、行政問責、刑事處罰等措施,并向社會通報查處結果;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保障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謝謝。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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