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16 15:04
來源:環保部發布
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我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15日將督察發現的11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明確提出,要把落實好中央環保督察整改要求,作為增強“四個意識”的重要體現、踐行新發展理念的重要契機、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的重要內容,雷厲風行抓整改,綜合施策見成效,確保按時整改到位。省委常委會專題研究整改工作安排,成立由省長任組長的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問責工作機構,迅速組織開展調查問責工作。根據查明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對137名責任人進行問責。其中,省管干部18人(廳級干部12人,縣委書記3人、縣長3人),處級干部39人(不含縣委書記、縣長),科級及以下干部80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93人,誡勉談話36人,因涉嫌違法犯罪移送司法機關7人,通報1人。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徐州市、鹽城市部分鋼鐵新增產能項目屬于違規建設項目。徐州市經信委在徐州鐵礦集團鑄業有限公司煉鐵項目備案過程中嚴重失職,違規備案新增煉鐵產能項目;市發改委在寧鋒鋼鐵有限公司煉鋼項目備案過程中未進行監督檢查,放任企業違規建設新增鋼鐵產能項目。鹽城市政府在違規在建項目清理和違規建成項目申請備案工作中,存在瞞報和虛報等問題。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給予徐州市副市長趙立群(時任新沂市市委書記)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鹽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倪峰(時任鹽城市市委常委、大豐市市委書記)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國家級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郭玉生(時任鹽城市發改委主任)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大豐區副區長朱國新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睢寧縣副縣長白詠、睢寧縣睢城街道辦事處主任周寧、睢寧縣發改經信委副主任楊彥新、睢寧縣市場監管局副局長田琦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徐州市經信委原主任徐善春、睢寧縣睢城街道辦事處人大工委主任薛生龍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鹽城市經信委副調研員楊曉祖行政警告處分,對建湖縣縣委書記陳平(時任大豐市市長),建湖縣縣長薛盛堂(時任鹽城市經信委主任),大豐區區委常委、政府常務副區長郭超,鹽城市發改委副主任顧光明,鹽城市經信委副主任韋寧,鹽城市環保局副局長王海等9人誡勉談話。
二、徐州博瑞特鋼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的4臺燒結機、1座高爐和5臺中頻爐均屬于應淘汰的生產設備,長期違法生產;銅山區利國鎮的49座非法小球團豎爐中,有13座屬于應淘汰的生產設備。徐州市政府及市經信委對落后產能缺乏管控,存在不作為問題。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給予徐州市副市長馮興振行政記大過處分并組織調整,給予賈汪區副區長苗國慶、銅山區副區長陳光、賈汪工業園區副主任聶新文、銅山區利國鎮鎮長吳園園、賈汪區發改經信委副主任王雁文、賈汪區市場監管局副局長趙駐軍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銅山區利國鎮副鎮長師飛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賈汪區青山泉鎮人大主席呂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賈汪區青山泉鎮黨委書記、原鎮長張兆友黨內警告處分。
三、連云港化工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滯后,衛生防護距離內敏感目標搬遷不到位,園區企業違法排污現象突出,園區內及周邊地表水超標嚴重,群眾反映強烈。連云港市及灌云縣、灌南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把關不嚴,監管工作不力。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連云港市副市長徐家保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灌云縣縣委書記左軍、灌南縣縣委書記李振峰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灌云縣縣長朱興波、灌南縣縣長商振江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灌云縣縣委常委、灌云縣臨港產業區黨工委書記張啟銀,灌南縣縣委常委、副縣長廖朝兵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灌云縣環保局原副局長陳守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灌云縣環保局臨港產業區分局原局長吳述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給予連云港化工園區管委會原主任潘井開黨內警告處分并免職,給予灌南縣政府黨組成員、連云港化工園區管委會主任吳愛軍,連云港化工園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立譜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連云港市環保局黨組成員、市環境監察局局長陸杰等3人行政警告處分。連云港市原市委書記李強,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雙開”并移送司法機關,本次問責不再執行;連云港市委原常委、政府原常務副市長唐國海,因涉嫌其他嚴重違紀問題被“雙規”,待相關問題查清后,本次問責合并進行。
四、洪澤湖、駱馬湖非法采砂屢禁不止,突破生態紅線區域管控要求,對南水北調東線工程、飲用水源安全及湖泊水生態環境造成威脅,相關地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非法采砂活動監管打擊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淮安市副市長肖進方、宿遷市副市長曹秀明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徐州市水利局局長卜凡敬、淮安市水利局局長尤其中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泗陽縣政協主席鄭干先(時任宿遷市水利局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泗洪縣原縣委常委薛東風免職處理,給予新沂市副市長馬林、泗洪縣龍集鎮鎮長鄭雪剛、洪澤區水利局副局長傅啟飛等10人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新沂市水利局水政監察大隊大隊長王大軍行政撤職處分,給予新沂市公安局水警大隊大隊長任元勝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邳州市黃砂辦原常務副主任朱明江開除黨籍處分并因其他違紀違法問題移送司法機關,給予洪澤區水利局局長郭明珠、洪澤區水利局副局長袁安全、泗洪縣城管局副局長鐘直(縣水利局原副局長)等9人行政警告處分,對淮安市水利局副局長張誼等21人誡勉談話。宿遷市駱馬湖洪澤湖湖區管理辦公室主任科員賈鋒、宿遷市駱馬湖洪澤湖湖區管理辦公室執法處副處長靳宏石、宿遷市駱馬湖洪澤湖湖區管理辦公室駱馬湖岸線管理中心副主任朱海、宿遷市駱馬湖洪澤湖湖區管理辦公室駱馬湖岸線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湯可文,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已開除黨籍并移送司法機關。
五、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違法開發建設行為突出,核心區內長期存在較大規模采集泥螺行為,緩沖區已開發土地的水產養殖、農業種植項目配套建設了電力供應、飼料廠等設施或企業,實驗區內風電、光伏發電等項目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違規審批問題。鹽城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保護區違法開發建設問題,存在明顯不作為、亂作為問題。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鹽城市副市長葛啟發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鹽城市工商聯黨組書記黃金文(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原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組織調整,給予響水縣政協主席、響水沿海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楊毅堅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副主任陳浩、射陽縣政府副處級干部顧寶鳳(射陽縣原副縣長兼射陽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射陽鹽場場長孫益奎黨內警告處分,對東臺市時任副市長沈濃等2人誡勉談話。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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