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16 14:23
來源:環保部發布
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七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我省開展了為期1個月的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23日將督察發現的12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我省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省委書記陳豪,省委副書記、省長阮成發強調,追責一定要體現嚴肅性和警示作用,當前特別要防止失之于寬、松、軟。省成立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責任追究機制,抽調23名紀檢監察干部迅速開展核查問責工作。根據核查的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對33個責任單位、110名責任人進行問責。被問責33個單位中,廳級單位10個、縣處級單位13個、鄉科級單位10個。被問責的110名責任人中,廳級干部25人、縣處級干部50人、鄉科級干部31人、其他干部4人。其中,9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4人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55人、免職2人、停職檢查1人、誡勉問責25人、通報問責5人,批評教育9人。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曲靖市、紅河州對危險廢物集中處置項目建設推進不力,建設滯后,導致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長期得不到集中無害化處理,醫療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多發,以及紅河州個舊市對重金屬污染治理工作不力,區域環境空氣中重金屬污染加劇問題。曲靖市、紅河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項目于2005年被列入國務院《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按要求應于2010年開工,2013年建成投用。曲靖市2013年2月才確定建設地址,2016年3月才開始施工;紅河州于2011年6月開工建設,但至2016年8月仍未全部建成投用。2013年,紅河州及個舊市兩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違規認定個舊市超拓有限公司硫酸生產工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個舊市城區2015年大氣重金屬污染加劇。上述地區黨委、政府和有關責任人對工作重視不夠,推進不力、落實不到位。責令曲靖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紅河州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個舊市委、市政府向紅河州委、州政府作出書面檢查,紅河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向紅河州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在全省通報。給予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岳躍生(時任曲靖市委副書記、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云南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寧德剛(時任曲靖市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曲靖市副市長唐寶友談話誡勉問責,給予紅河州政協主席聶明(時任紅河州副州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昭通市委副書記王忠(時任紅河州委常委、個舊市委書記)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紅河州蒙自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包有祥(時任紅河州工業和信息化委主任)談話誡勉問責,給予云南錫業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劉凡云談話誡勉問責。給予曲靖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施宗敏,曲靖市水務局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王家霖,曲靖市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米建功,沾益區副區長許高紅,曲靖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安興榮等5人通報、誡勉問責;給予曲靖市危險廢物監督管理中心主任李慶成(時任曲靖市城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置中心黨支部書記、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紅河州委對外宣傳辦公室主任楊明志(時任個舊市委常委、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個舊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楊敏(時任個舊市工業商業和信息化局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個舊市政協副主席何建華(時任個舊市副市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個舊市工業商業和信息化局局長馮汝亮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紅河州工業和信息化委材料工業科科長周躍明免職處理。
二、玉溪市江川區政府、通海縣政府,保山市昌寧縣政府違規撤銷或調整自然保護區范圍問題。江川區(原江川縣)違規撤銷大龍潭縣級自然保護區,通海縣違規撤銷秀山縣級自然保護區,保山市昌寧縣違規調整瀾滄江縣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導致已建立起來的自然保護區得不到依法保護,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責令江川區政府、通海縣政府向玉溪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昌寧縣政府向保山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江川區林業局向江川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通海縣林業局向通海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昌寧縣林業局向昌寧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在全省通報。給予江川區委副書記、區長王志華,通海縣委書記盧維江(時任通海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通報、誡勉問責;給予昌寧縣委書記蘇格非(時任昌寧縣委副書記、縣長)通報問責。
三、違規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江川區內建設金色撫仙湖九龍國際會議中心項目、澄江縣老鷹地旅游度假村項目、江川區仙湖錦繡項目問題。在建設金色撫仙湖九龍國際會議中心項目過程中,玉溪市政府、江川區政府未嚴格落實上級“責令違法建設主體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的要求,江川區住房城鄉建設局違規辦理規劃、建設、施工許可等手續。在建設老鷹地旅游度假村項目中,澄江縣住房城鄉建設局違規辦理規劃許可證,玉溪市政府、省環境保護廳和玉溪市、澄江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監管不力,均未對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在建設江川仙湖錦繡項目中,原江川縣政府、玉溪市政府先后同意在禁控區實施部分項目。責令玉溪市政府、省環境保護廳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江川區政府、玉溪市環境保護局向玉溪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澄江縣環境保護局、澄江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向澄江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江川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向江川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在全省通報。給予玉溪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繼武(時任玉溪市副市長)行政警告處分,給予省環境保護廳副巡視員、人事處處長方雄(時任省環境保護廳環境影響評價處處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玉溪市教育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挺(時任澄江縣副縣長),玉溪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春文(時任玉溪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玉溪市規劃局工程規劃科科長尹紹忠(時任澄江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副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玉溪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田江龍(時任江川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行政警告處分,給予江川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羅躍崗(時任江川縣委常委、副縣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時任江川縣委副書記、縣長葛勇開除黨籍、降為主任科員的處分,給予時任江川縣委副書記石偉撤銷黨內職務、降為副主任科員的處分。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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