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14 10:27
來源:廣東省地稅局
日前,廣東省地稅局印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目的為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提高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全文如下: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提高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本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22日。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提高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核定征收,是指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無法通過監測或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確定污染物排放量,需采用核定方法確定污染物排放量,計算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二章 污染物種類、數量的核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中《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附件一)規定的納稅人。
第四條 納稅人無法計算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實際用水量等量核定,即污水排放量等于實際用水量。
第五條 實際用水量以自來水表數據或水費繳費單數據為準。
第六條 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納稅人能提供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實際污水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污染當量數=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
(二)按照實際用水量核定污水排放量
污染當量數=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實際用水量(噸)÷污染當量值
(三)畜禽養殖業按照實際養殖畜禽數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污染當量數=實際養殖畜禽數量(頭、羽)÷污染當量值
(四)醫院的污染當量數按照污水排放量、病床折合孰高確定,
污染當量數=實際用水量(噸)÷污染當量值
按照病床數折合的污染當量數,
污染當量數=床位數(床)÷污染當量值
(五)納稅人無法提供污水排放量和實際用水量的,按照《排污特征指標值系數表》(附件二)對應的排污特征值系數直接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
第三章 應納稅額計算方法
第七條 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以污染當量數作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單位稅額
(二)適用排污特征值系數直接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
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特征指標(臺、張、只等)×單位稅額
其中餐飲業的應納稅額,應根據其營業面積所對應的排污特征值系數進行計算。
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第四章 核定程序
第八條 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在納稅義務發送之日起15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核定征收方式備案,填寫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基礎信息采集表,并提供情況說明,包括是否安裝水表設備、營業面積、床位等經營信息。
第九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經營項目,確定納稅人適用的行業類別、特征指標和污染排放特征值系數。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對核定結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聯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調整。
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向納稅人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附件三)。
第十一條 核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適用特征值指標的,可根據變更后的特征值指標進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通過安裝水表或污水流量計等設備,能夠獲取污水排放量或實際用水量,不再適用《排污特征指標值系數表》的,應在下次申報時,重新填寫基礎信息采集表和對應的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須妥善保存有關證明資料并留置備查。
第十二條 納稅人通過更新設備、技術改造等,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前三款規定應稅污染物計算條件的,應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征收方式,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根據變更后的征收方式進行納稅申報。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并妥善保管相關證明材料留置備查。
第十四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后續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環保部門傳遞的監測信息,加強對申報信息、核定程序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監測管理過程中發現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征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意見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相應處理。
第六章 罰則
第十六條 納稅人、稅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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