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02 09:47
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六條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已認定園區的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做好園區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省化工專項行動辦負責組織園區的考核工作,原則上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新建、擴建項目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園區,一年內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新建、擴建項目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園區內企業存在生產、儲存裝置與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等敏感點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衛生防護等有關要求,且市或縣(市、區)政府未能按照承諾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遷的,取消園區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10月28日印發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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