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27 11:41
來源:浙江省環保廳
中國固廢網獲悉,浙江省環保廳近日印發了關于征求《浙江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目的在于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涉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環境安全隱患,保障環境安全,具體全文如下:
關于征求《浙江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涉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環境安全隱患,保障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我廳起草了《浙江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現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9月30日前將意見反饋我廳(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號,郵編:310012,電話:0571-28869138,傳真0571-28893585,郵箱:jinran@zjepb.gov.cn)。
附件:浙江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涉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環境安全隱患,保障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之規定,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來訪、網絡、電話等方式舉報的涉工業固體廢物和醫療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實施獎勵。
第三條【獎勵部門】浙江省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獎勵工作。舉報獎勵部門原則上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的跨行政區劃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分別查處的,由受污染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獎勵。
第四條【獎勵條件】舉報獎勵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忻鞔_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掌握;
?。ㄈ┡e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條【舉報范圍】舉報浙江省內發生的下列環境違法行為,可以獲得獎勵:
(一)非法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或醫療廢物的;
(二)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
(三)其他涉及工業固體廢物或醫療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六條【獎勵原則】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為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同一案件同一舉報人原則上只獎勵一次;同一案件由兩人以上(含兩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同一舉報人在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獎勵。
第七條【獎勵標準】獎勵部門按照以下標準對舉報人實施獎勵: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實環境違法行為,并對違法企業作出20萬元以下(包含20萬元)的處罰決定后,給予舉報人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獎勵;
(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舉報的線索查實環境違法行為,并對違法企業作出20萬元以上(不含20萬元)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處罰決定后,給予舉報人1萬元以上(不含1萬元)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獎勵;
(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舉報的線索查實環境違法行為,并對違法企業作出50萬元以上(不含50萬元)的處罰決定后,給予舉報人3萬元以上(不含3萬元)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獎勵;
(四)舉報案件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并由公安機關立案的,除給予上述獎勵外,另外給予舉報人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獎勵;
(五)舉報案件辦理結束后,征得舉報人同意,也可同時給予通報表揚。
第八條【獎勵程序】舉報獎勵部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領舉報獎勵;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60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托人的,應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舉報獎勵的審核、發放流程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自行制定發布。
第九條 【經費安排】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專項安排。各級財政部門應對獎勵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獎勵經費的管理。
第十條 【違規懲戒】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舉報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實施細則】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各地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解釋權】本辦法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試行時間】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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