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08 15:18
來源:湖北省環保廳
近日,湖北省環保廳發布了關于支持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對自貿區建設的審批制度改革、環境管理服務、監管能力建設和生態環境約束提出了若干建議,具體情況如下: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支持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
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環保局,襄陽市行政審批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394號),支持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區)建設,推動自貿區綠色可持續發展,根據省環保廳職能,現就支持自貿區發展提出有關意見如下。
一、簡政放權深入推進自貿區環評審批制度改革
(一)下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依法下放省級行政審批事項,除必須由環保部審批、跨市(州)行政區域以及環保部規定必須由省級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目前為火電、熱電、煉鐵煉鋼、有色冶煉、國家高速公路、汽車、大型主題公園等七類)和環保部許可的生產、銷售、使用Ⅰ類放射源及生產、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等建設項目之外,將其他所有省級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賦予自貿區各片區管委會,上述下放環評審批權限的建設項目,其監管權限一并下放。
(二)簡化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程序。對環評審批的前置事項進一步精簡,不再要求提供水土保持、地方預審意見等文件,提高審批效率。全面實施環境影響登記表網上備案管理,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由審批制管理改為備案制管理。
(三)減少建設項目環評內容。在自貿區相關規劃環評的有效期內,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要求的建設項目,可在項目環評文件中引用規劃環評結論,簡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區域環境現狀調查、環境質量現狀分析、與規劃相符性分析等內容。
(四)取消環保竣工驗收行政許可。自貿區內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環保部門不再進行項目環保竣工驗收行政許可,納入事中事后監管和排污許可制管理范圍。
二、優化自貿區環境管理服務
(五)加強環評審批服務。加強對自貿區片區所屬環保部門的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提高承接能力,能夠做到接得住、管得好。對由環保部、省環保廳審批的項目,提前介入、主動服務,及時指導項目單位做好環評工作。
(六)推行企業自行監測。指導自貿區內相關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科學編制企業自行監測方案,逐步提高自行監測能力,規范自行監測活動,實行環境信息自行公開。
(七)推進和提升自貿區內企業的環境管理水平。為自貿區內企業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和綠色供應鏈等相關內容的培訓與宣講工作,鼓勵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積極推進自貿試驗區生態園區建設創建工作。
(八)積極開展對企業的環保宣傳服務。武漢、襄陽、宜昌等地環保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渠道,采取多種形式,認真做好有關環保政策措施的宣傳工作,指導自貿區入駐企業樹立環境保護意識、增強主體責任,自覺維護企業環保形象,實現綠色發展。
三、加強自貿區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九)支持自貿區進一步提高環境質量監測能力。武漢、襄陽、宜昌等地環保部門應加強環境質量數據聯網和綜合分析評價能力,為自貿區生態環境硬約束機制建立提供技術支持。支持加強區域主要河流和重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監測能力建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要求開展重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工作;根據區域土壤特性分片制定監測方案,加強土壤實驗室分析能力,做實土壤監測數據庫和樣品庫;進一步完善和提升武漢大氣超級站,在襄陽和宜昌建設大氣超級站。
(十)支持自貿區建立監測預警應急聯動機制。指導武漢、襄陽、宜昌等地修訂重污染天氣和水環境應急預案,健全重污染天氣、水環境預警和響應機制,構建包括會商研判、預警啟動、預警預報、響應措施、宣傳引導和信息上報等全方位的應急工作機制。逐步提升區域環境應急監測水平,加強環境應急監測儀器裝備配備,提升應急采樣分析能力和區域聯動能力,建成以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為中心,武漢、襄陽、宜昌三市聯動的應急監測機制,建立監測與執法相結合的快速響應體系。
(十一)推動自貿區環境監測信息進一步公開。規范和加強自貿區環境監測信息公開,完善公開方式,拓寬公開渠道,及時發布水、大氣、土壤、噪聲、污染源等監測信息,提升環境監測信息公開服務效能。
四、強化自貿區生態環境硬約束
(十二)做好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積極推進自貿區內建設項目開展環境監理,切實加強建設項目在建設及運營中環保“三同時”的監管力度。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十三)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自貿區依法開展規劃環評,明確空間管控、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等具體要求,指導自貿區制定環保準入負面清單,強化規劃環評的約束和指導作用。
(十四)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加強工業集聚區大氣污染治理,利用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倒逼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推動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指導武漢、襄陽、宜昌等地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狠抓工業和其他污染防治,加強工業集聚區水污染防治,強化生活污染治理,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落實國家和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強污染源監管、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和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為自貿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環境。
(十五)建立自貿區建設項目的排污權交易工作機制。指導武漢、襄陽、宜昌三市開展排污權儲備與交易管理,培育發展排污權二級交易市場,實現企業間富余排污權的轉讓與交易,積極探索建立跨區域排污權交易機制。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8月31日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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