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16 14:12
來源:烏魯木齊市政府
關于開展砂場回填治理和生態恢復工作的通知
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管委會,市國土資源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為進一步加強砂場的規范化管理,根據《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迎接中央環保督查重點環境問題整改清單>的通知》(烏黨辦發〔2017〕65號)和《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突發環境問題限期整改方案的通知》(烏政函〔2017〕97號)中涉及城市周邊砂場關停、清場和生態恢復工作要求,現將砂場回填治理和生態恢復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進一步做好全市范圍內砂場摸底調查工作,立即依法查處關停全市的非法砂場。要求礦山企業落實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對已造成生態破壞的恢復原有地形地貌或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恢復土地資源功能,切實改善生態環境。
二、主要任務
(一)對非法砂場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管力度,由各區(縣)政府組織開展以“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為原則,動態巡查、群眾舉報、常規檢查相結合的非法砂場關停清場工作。對于已核實的無證非法砂場,由各區(縣)政府立即開展關停、清場,將地面設施(附著物)完全拆除,并督促違法企業進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清運砂堆、回填砂坑,恢復地形地貌,對場地表面進行平整處理、覆土、播撒草籽,恢復原有生態環境。對于采礦證已過期仍在生產的非法砂場,各區(縣)政府要立即開展關停工作,對拒不停產的企業,移交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依法進行查處。
(二)按照“誰破壞、誰恢復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對已關閉砂場由各區(縣)政府負責制定轄區內礦山生態環境修復方案,督促企業嚴格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清運砂堆、回填砂坑、平整場地、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同時組織礦山企業對開采區域進行生態修復治理。對落實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不到位、治理不及時、拒不整改的企業移交市環保執法監察部門和國土執法監察部門進行聯合查處。
(三)對于歷史遺留、責任人滅失的廢棄砂坑,符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劃的項目,由各區(縣)政府編制治理項目可研報告,報送市國土資源局,由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國家、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進行治理恢復。其余砂坑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各區(縣)政府開展排查匯總工作,測量復墾面積,確定修復治理的重點區域和階段目標,按照“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建則建”的原則制定生態恢復方案明確治理期限,恢復植被,恢復土地使用功能。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區(縣)政府、國土部門、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立即開展以上工作,并于每周五12:00(北京時間)前將相關情況報送市國土資源局。
(二)市國土資源局作為牽頭單位要認真履行督促職責,加強與各區(縣)政府的溝通聯系,定期向市政府報送以上各項工作開展情況。
(三)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要明確牽頭領導,落實責任人,層層抓好工作落實;要進一步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溝通,形成齊抓共管、共同推進的合力,確保此項工作按期完成。
2017年8月10日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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