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03 14:18
來源:環保部發布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環保部近日發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名錄》)。為全面深入了解《排污許可名錄》的主要內容、實施重點,記者采訪了環境保護部規劃財務司有關負責人,對《排污許可名錄》進行了詳細解讀。
問:為什么要出臺《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排污許可名錄》重點要解決什么問題?
答:《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是我國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基礎性文件,是排污許可法規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排污許可名錄》重點是明確了哪些企業需要持有排污許可證、什么時候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有什么區別等3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關于范圍。《排污許可名錄》規定到2020年共有78個行業和4個通用工序要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同時規定,除這些行業外,如果已被環保部門確定為重點排污單位和排污量達到規定數量的,也需要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對于《排污許可名錄》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暫不需要申請排污許可證。
二是關于時間要求。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按行業分步實現對固定污染源全覆蓋的要求,根據“水十條”、“大氣十條”的工作任務,明確規定,2017年率先對火電、鋼鐵、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石油煉制、化工、原料藥、農藥、氮肥、造紙、紡織印染、制革、電鍍、平板玻璃、農副食品加工等15個行業核發排污許可證,其中造紙和火電兩個行業的企業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取到排污許可證,其他13個行業在2017年下半年全面開展。到2020年,《排污許可名錄》中規定的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排污。
三是關于分類管理要求。按照排污單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危害程度不同,將排污單位分為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兩類。在78個行業和4個通用工序中,對41個行業和3個通用工序,提出全部進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8個行業全部進行簡化管理;剩余的29個行業和1個通用工序根據生產工藝特點或者生產規模進行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
問:《排污許可名錄》中所涉行業的名稱和框架為何要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設置?
答:《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是我國統計、財政、稅收、工商等國家宏觀管理中的分類依據,也是我國環境統計、污染物總量控制、污染源普查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基本分類。因此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作為《排污許可名錄》分類的依據,有利于實現排污許可為環境保護稅、環境統計、污染源排放清單等各項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提供數據來源;有利于統一全國排污許可證編碼,加強排污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實現數據集成、信息共享;有利于推動排污許可證與工商登記、稅務證書、企業信用、金融貸款等方面的銜接;有利于排污單位自行判斷所屬行業類別。
問:《排污許可名錄》中涵蓋的行業其設置原則是什么?
答:《排污許可名錄》中行業的選擇原則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
一是遵循法律的原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大氣污染防治法提出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應申請排污許可證;水污染防治法提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申請排污許可證。
二是覆蓋主要污染源的原則。《排污許可名錄》編制過程中對環境統計年報數據按行業進行分析,針對現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化學需氧量、氨氮等5個主要污染物,將各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按行業分別進行由大到小排序,篩選各污染物總產生量和總排放量約占前80%的行業作為重點行業,并將其納入《排污許可名錄》。
三是滿足各類環境管理需要的原則。系統梳理“水十條”、“大氣十條”、《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當中重點管理行業和我國現有重點排污單位涉及的行業,并根據《“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梳理總磷、總氮排放量大的行業,將其納入《排污許可名錄》。
問:《排污許可名錄》中不同行業實施年限的設定依據是什么?
答:按行業逐步推動排污許可證全覆蓋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提出的具體要求。《排污許可名錄》根據該要求按照先易后難以及滿足環境管理需要等原則,對各行業實施年限做出規定。
一是先易后難的原則,優先選擇火電、造紙兩個行業進行試點核發,形成可復制的行業排污許可管理經驗。火電、造紙是我國環境管理基礎相對較好的行業,其污染物排放量較大而且集中,因此從這兩個行業開始實施,具有試點意義。此外兩個行業企業在自行監測、臺賬記錄等方面有較好的基礎,企業之間在原料、生產工藝等方面差異不大,便于開展排污許可管理實踐。目前,這兩個行業已經完成了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全國共核發5100余個,對排污許可制的全面推進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是滿足當前環境管理的需要。國務院發布的“水十條”和“大氣十條”中對火電、鋼鐵、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石油煉制、原料藥、農藥、氮肥、造紙、紡織印染、制革、電鍍、平板玻璃、水泥、農副食品加工等重點行業提出了具體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管控措施。此外,強化對產能過剩行業的環境管理,通過結構調整減少污染物排放也是當前環保的重點工作。排污許可制作為今后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應著重考慮當前工作需要,先將兩個十條中涉及的行業以及嚴重產能過剩行業實施排污許可管理。因此,《排污許可名錄》規定了2017年底前上述行業排污許可證的具體核發任務。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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