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6-20 11:31
來源:綿陽市環保局
2月8日至24日,四川省環保督察組督察我市工作,按照《四川省環境保護督察綿陽市反饋意見》反饋移交多市的92個問題和209個來電來信舉報,結合我市環保自查情況,現將環保督察發現環境問題中的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
綿陽市神龍重科實業有限公司揚塵控制不到位,廠區環境管理混亂,物料隨意堆放;固廢無“三防”措施;未按環評要求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17年2月15日,四川省環境保護督察組在對綿陽市神龍重科實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揚塵控制不到位,廠區環境管理混亂,物料隨意堆放;雨污分流不徹底,生產廢水及場地沖洗水進入雨水溝;固廢無“三防”措施;生活用水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無處理裝置,生活污水未按環評要求建設二級生化處理設施;生產廢水涉嫌經管道輸送至雨排口外排的環境問題。
針對以上問題,綿陽市安州區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嚴格對照企業環評,于2月17日、18日對綿陽市神龍重科實業有限公司開展了全面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已安排專人對廠區環境進行清掃,確保廠區環境衛生;公司已于2月18日將生活鍋爐以及廢水池旁閑置管道進行拆除,并對圍墻進行了封堵,現場調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揚塵控制不到位,廠區環境管理混亂,物料隨意堆放;固廢無“三防”措施;生活污水未按環評要求建設二級生化處理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綿陽市安州區環境保護局于2月21日對綿陽市神龍重科實業有限公司下達了《關于責令綿陽市神龍重科實業有限公司立即整改的通知》(綿安環函〔2017〕37號),要求該公司立即進行整改。2月24日,綿陽市安州區環境保護局決定對綿陽市神龍重科實業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川環法綿安州立字〔2017〕6號)。該公司揚塵控制不到位,廠區環境管理混亂,物料隨意堆放;固廢無“三防”措施;未按環
評要求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币约啊督ㄔO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敝幎?。綿陽市安州區環境保護局對綿陽市神龍重科實業有限公司作出了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及處罰款9萬元的行政處罰(川環法綿安州罰字〔2017〕6號)。
案例二
北川羌族自治縣常樂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案
案情簡介
2017年2月15日,省環境保護督察組群眾來信來電登記表反映北川羌族自治縣常樂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養殖廢水外排,北川羌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立即派出監察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和監測站工作人員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養殖廢水未經處理通過提升泵將沼氣池內的養殖廢水由消防管道及PVC管道抽至養殖區大門左側50米外荒地排放,監測站工作人員立即對企業外排的養殖廢水進行了取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企業外排的養殖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超過了《農田灌溉水質標準》,超標2.19倍。
查處情況
2017年2月21日,北川羌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對北川羌族自治縣常樂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立案查處(川環法北川立字【2017】02號)。該企業養殖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外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七條之規定,北川羌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對北川羌族自治縣常樂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及處罰款96851.11元,依法征收超標排污費32283.7元的行政處罰(北川環罰【2017】03號),并將案件移送北川羌族自治縣公安局。
案例三
綿陽原香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案
案情簡介
2017年1月11日,綿陽市涪城區環境監察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楊家鎮團陽寺村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巡查時發現,保護區內建有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小商鋪。經查,該小商鋪由綿陽原香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建成并投入運營。
查處情況
2017年1月12日,綿陽市涪城區環境保護局對綿陽原香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綿涪環立字〔2017〕1號)。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2017年4月1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綿陽市涪城區環境保護局對綿陽原香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處人民幣10萬元(1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將此案情況通報楊家鎮人民政府。目前此案正在處理之中。
案例四
綿陽市安州區明升紙業有限責任公司私設暗管案
案情簡介
2017年4月6日凌晨2:05,安州區環保局接群眾舉報反映干河子河清段有企業正在往干河子河道內排放廢水。隨后,安州區環保局迅速組織執法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4月6日凌晨2:40,執法人員到達現場,鎖定綿陽市安州區明升紙業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外河堤排洪涵管排放廢水。沿排洪涵管順藤摸瓜,執法人員現場勘查發現該企業私設暗管排污的違法事實。通過對企業負責人
進行調查詢問,核實該企業于2016年9月技改過程中,私自從厭氧池底部引出一暗管(鐵質),埋于地下,從廠區圍墻外繞道后再進入廠內,再接入該區域排洪涵管(該排洪涵管為河清鎮片區排洪使用,途經明升紙廠廠區),并設有電動閥門(開關位于該廠職工宿舍內),實施偷排行為的情況。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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