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5-25 13:35
來源:夏青說綠
作者:夏青
有關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工作正在全國緊鑼密鼓的展開,截止5月18日,全國已有6073家企業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注冊,1500余家企業申領的排污許可證已經進入審核程序,環保部門已核發68張全國統一編碼的排污許可證,共同的特點是突出“改革完善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將排污許可建成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基礎制度”。建基礎制度的要求本身沒有問題,但是這項制度不強調與流域、區域環境質量達標的關系則這項制度就會回到1973年中國三廢排放標準濃度控制的環境管理初期階段,與2015年才寫進環保法的排污許可管理期望值會相距甚遠。不要把前十年編制污染物總量排放數據的方法用在發放與改善環境質量相關聯的排污許可證上,這會對環境質量為核心的管理導向產生負面影響。下面,僅以石化工業適用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為例提出論據。針對征求意見稿反映環保工作導向問題,本人可減少壓力。
一、關于申請與核發的區別
排污申請可以企業自檢、自報、自申請,是企業對自身排污規律和削減能力自我評價的體現,可以不考慮區域環境質量要求,但核發單位必須從流域或區域環境質量達標與否以及是否從嚴控制等管理要求分類核發,這是環保法要求環保部門對環境質量負責的法律授權。當下,推行的排污許可證如果以“沒有環境容量”、“環境容量計算方法較繁”、“環境達標影響因素太多”等借口回避核發排污許可證與環境質量達標的關系,在排污許可證核發中絲毫不提本流域、本區域環境質量達標方略,從而明確對污染源的分類管理和分級控制,實質是削弱建立環境管理為核心的管理體系,把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又回到只要減污就對環境質量改善有作用的粗放式管理水平。
其實,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已經明確對環境質量不達標區域允許從嚴制定地方排放標準和發放更嚴控制要求的排污許可證,環保部水司正在京津冀指導的分區制定寬嚴不同的排放標準,就是在探索把排放口管理與環境質量達標建立聯系的管理新方法。環評“三線一單”的新要求也把確保環境質量底線作為開列負面清單的重要約束,四部委《關于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區域差別化環境準入的指導意見》,以及陳吉寧部長關于大氣污染防治的冬季隧道觀點,都是在時間、空間范圍為環境質量達標從嚴核發排污許可提供的重要理念。因此,不在突出政府的核發作用上下功夫,就切斷了污染物總量控制的生命線,沒有環境質量目標的總量控制,沒有存在意義。請一定記住:重視核發,根據不同環境質量要求進行核發是環保幾代人努力的目標,直至2015年有了法律依據,卻沒有見到適應中國現今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的前進,一下子回到1973年,愧對前輩。
二、排污許可與排放標準
目前的排污許可證發放想借用排放標準的規定濃度,要求排污許可排放濃度依據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確定。自相矛盾之處在于既然想發揮排放標準的作用,那么為什么不直接強化排放標準,還要多此一舉的建立排污許可證制度呢?排污許可證制度從曲格平提出“一廠一個標準”到今天陳吉寧部長提出“環境質量為核心,精細化管理”,都是在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與環境質量標準相聯系上下功夫,不是一刀切的執行排放標準,也不是為發證而發證,而是在為達排放標準卻不能達質量標準找出路,這才是排污許可證制度的生命所在。
即使要依靠排放標準發證,那也需要先做好三件事:
第一,排放限值分析,應論證排放標準與行業關廠,產業結構調整的關系,落實陳吉寧部長有關依靠標準淘汰落后產能的要求;
第二,削減總量分析,應論證排放標準與推動清潔生產和削減噸產品排污總量的關系,落實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要求;
第三,行業覆蓋分析,應論證企業按排放標準申報能否覆蓋企業全部排污內容,達標技術經濟可行性等落實排放口濃度監督的實操方案。
可惜的是未見這三個分析,卻把原有的排放標準強行推到排污許可的位置上,大大降低了排污許可證作用的發揮。應急的方法也有,那就是近日環保部科技司鄒首民司長答記者問所表明的態度:“為實現標準與排污許可證相關銜接,第一,排污許可證這項新的管理制度,一些標準需要補全的,我們盡可能補全;第二,對于排污許可證本身的一些技術管理規定,需要制定標準的,我們盡快制定,保證未來標準和許可證的無縫銜接”。本人建議排污許可證方面盡快與環境標準方面對接,不要等待未來再無縫銜接。
三、排污許可與總量控制
現在的排污許可證核算排污總量給出的是排污量的計算公式和取值參數表,都屬于根據排放濃度計算排放量的范疇。這種計算對于企業提高清潔生產水平,提高產品綠色設計績效都有參考意義,獨缺為實現環境質量應該怎樣分類管理轄區內的不同行業和企業。如果真要把行業或企業總量控制與環境質量建立聯系,最低限度也應提出三方面的技術要求:
第一,把好進入環境的最后關口。排污許可證是污染源和環境質量之間最后一道關口,環保部門進行環境質量有效監督的最后關口是污染源與水氣環境相通的最后排放口,必須把最終排放口的排放特征和環境要求予以明確,為分類核發提供條件。
第二,審查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目前的排污許可證有一個誤區,即:“對于排污單位采用該標準所列的可行技術,且填報的污染物排放設計出口濃度,滿足許可排放濃度限值要求,原則上認為其采用的技術具備符合規定的污染治理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這段話對于減少排污申請審查工作量有用,但不利于提高企業清潔生產和污染控制水平,因為達標技術選定之后,工藝設備先進性、操作人員水平和實時監測數據的反饋作用,都會影響技術發揮作用,應鼓勵從產品全生命周期和原輔材料從搖籃到搖籃等綠色理念的落實,最大限度發揮先進技術的作用。
第三,推動企業自行監測管理。企業自行監測管理是個好要求,但不應僅為了建立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和執行報告要求,統一規定自行監測項目和頻次。應要求企業根據各工序設備水平、原料使用制定與產品產出和三廢排放相匹配的監測方案,要求企業把清潔生產方案與排放口監測方案相結合,確保有足夠的代表性數據證明企業資源、能源、環境管理水平,并允許第三方檢測機構隨時進廠進行數據可信性評價。企業自行監測制度是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的組成部分,有污染源輸入才有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變化;企業自行監測也是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條件之一,與生產過程越貼近則總排口數據越有代表性。有關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預警和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都是近日中央深改小組會議的決定,排污許可證當然應及時執行。
編輯: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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