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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5-19 14:49
來源:環保部
環保部今日(18日)下午發布關于《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增強按日計罰措施的可操作性。
此次《辦法》修改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突出問題,主要修改以下兩方面內容:
(一)調整適用范圍
修改內容:將《辦法》第五條關于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范圍進行調整,增加一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將“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修改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修改理由:增加無證排污的情形,是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即將修訂出臺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具體舉措,也是許可證制度改革的客觀要求。修改“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主要是為了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相關表述一致。
(二)取消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
修改內容:一是《辦法》第十條關于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予以取消。修改后的第十條表述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后,組織對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改正情況實施復查。二是取消《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關于再次復查的規定。
修改理由: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影響按日連續處罰制度威力的發揮,也束縛執法人員的手腳,且沒有上位法的依據。復查期限取消后,執法人員無論何時去復查均可,就沒有必要規定“再次復查”了。取消復查期限和再次復查的規定,將對加大執法力度和簡化執法產生重大影響。
具體修改如下: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排污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五)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六)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后,組織對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改正情況實施復查。”刪除該條中的“三十日內”。
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之日止?!眲h除該條中的“再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
四、刪除第十八條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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