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5-02 09:50
來源:住建部
歷經近半年的征求意見,用于規范城管執法活動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正式出臺(下附全文),填補了此前20余年城市管理執法規范的缺位。
3月30日,住建部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獲悉,《辦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執法范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食藥、交管、水務等領域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包括了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辦法》共8章42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規范執法范圍。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并應當同時具備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等條件。二是加強隊伍建設。推行執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協管人員行為。三是加強執法保障。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加強財政保障和執法裝備配備,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的應用。四是規范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執法活動,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全過程記錄和執法公示等制度,對行政相對人優先采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五是加強協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機制、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和案件移送報告制度,提高執法效能。六是加強執法監督。建立投訴、舉報等制度,嚴格法律責任。
去年8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列明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包括六個方面: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本次正式出臺的《辦法》采用了較為概括的表述: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住建部法規司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這樣規定既嚴格遵循中央文件精神,又給城市管理執法實踐留下空間。
該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將為我國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提供規范,為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提供保障,為地方推進開展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提供指引。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內的城市管理執法活動以及執法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執法,是指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協調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考核協調工作。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五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六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普及工作,增強全民守法意識,共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為公眾監督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提供條件。
第二章執法范圍
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三)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四)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執法事項范圍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應當與其他部門明確職責權限和工作機制。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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