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4-28 11:05
來源:河北省環保廳
A-干燥后的原始焚燒爐渣在室溫下的質量;
B-焚燒爐渣經600℃(±25℃)3h 灼熱后冷卻至室溫的質量。
3.5 焚燒爐溫度 temperature of incinerator
指焚燒爐燃燒室出口中心的溫度。
3.6 煙氣停留時間 residence time of flue gases
指燃燒所產生煙氣從最后的空氣噴射口或燃燒器出口到換熱面(如余熱鍋爐換熱器)或煙道冷風引射口之間的停留時間。
3.7 二噁英類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總稱。
3.8 二噁英類毒性當量 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TEQ)
二噁英類毒性當量因子(TEF)是二噁英類毒性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對Ah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二噁英同類物毒性當量因子表參見附錄A。
二噁英類毒性當量可以通過下式計算:
TEQ =Σ(二噁英毒性同類物濃度×TEF)
3.9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指溫度在273.15K,壓強在101325Pa時的氣體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下以11%(V/V%)O2(干煙氣)作為折算基準折算后的濃度值。
3.10 現有醫療廢物焚燒設施 existing medical waste incineration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環境影響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醫療廢物焚燒設施。
3.11 新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 new medical waste incineration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醫療廢物焚燒設施。
3.12 測定均值 average values
指以等時間間隔至少采集3個樣品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3.13 小時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s
指1h 內以連續不少于45min 采樣獲取的測定平均值,或1h 內以等時間間隔至少采集3個樣品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4 技術與運行要求
4.1 醫療廢物的要求
4.1.1 醫療廢物焚燒廠接收并處置經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手術或尸檢后能辨認的人體組織、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場焚燒處理。
4.1.2 不宜在醫療廢物焚燒爐焚燒處置的醫療廢物包括放射性廢棄物、高壓容器、廢棄的細胞毒性藥品、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屬(如鉛、鎘、汞等)含量高的醫療廢物等。
4.1.3 焚燒醫療廢物時,應根據所收集各類醫療廢物的特征,同時在考慮相容性的基礎上對所需焚燒的醫療廢物進行配伍,以使其熱值、主要有機有害組份含量、有機氯含量、重金屬含量、硫含量、水分和灰分滿足焚燒處置設施的設計要求,保證入爐焚燒廢物理化性能的穩定性。
4.2 醫療廢物的貯存
4.2.1 醫療廢物的貯存應符合GB 18597和HJ/T 177的技術要求。
4.2.2 醫療廢物貯存場所的建設應考慮焚燒殘渣和焚燒飛灰的暫存。
4.2.3 醫療廢物貯存場所與焚燒設施的防護應符合消防要求。
4.3 焚燒設施的技術指標
4.3.1 醫療廢物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應滿足表1的要求。
表1 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
4.3.2 醫療廢物焚燒爐必須配有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裝置。
4.3.3 焚燒設施應配置點火燃燒器和輔助燃燒器。配置的點火燃燒器和輔助燃燒器應能滿足爐溫控制的要求,且具有良好的負荷調節性能和較高的燃燒效率。
4.3.4 醫療廢物焚燒爐排氣筒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4.3.5 醫療廢物焚燒設施如有多個排氣源,應集中到一個排氣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4.3.6 醫療廢物焚燒爐排氣筒應按GB/T 16157要求,設置永久性采樣孔,并安裝用于采樣和測量的設施;同時,能滿足二噁英類采樣及在線比對等監測工作的要求。
4.3.7 焚燒設施應安裝運行工況參數及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
4.4 焚燒設施的運行要求
4.4.1 焚燒設施應能連續運行,運行過程中必須保證系統處于負壓狀態,且在線運行工況監測數據應符合4.3.1 條中相關指標的要求。
4.4.2 應保持焚燒設施燃燒工況穩定,通過燃燒工藝參數監控和助燃器助燃等方式確保焚燒爐爐膛溫度符合4.3.1 條的要求。
4.4.3 焚燒設施再啟動時,應先將爐內溫度升至4.3.1 條規定的溫度后開始投加廢物,自開始投加廢物開始,焚燒設施應在4h內達到本標準排放限值的要求。
4.4.4 在關閉焚燒系統時,自停止投加廢物開始,控制溫度滿足4.3.1 條要求,在3h 內繼續鼓風將爐內垃圾燃盡。
4.4.5 焚燒爐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應及時檢修,盡快恢復正常。如果無法修復,則應立即停止投加醫療廢物,按照程序關閉系統。
4.4.6 焚燒設施運行期間,應建立運行情況記錄制度,如實記載有關運行管理情況,主要包括處置醫療廢物的種類和數量、焚燒爐工藝控制參數、活性炭使用量、環境監測數據等,運行情況記錄應按照環境保護管理臺賬相關的法規要求執行。
4.4.7 焚燒處置過程產生的底渣、飛灰,焚燒過程廢氣處理產生的廢活性炭、濾餅等屬于危險廢物,應送有資質的危險廢物填埋場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4.4.8 本標準未做規定的運行要求應符合GB 18484 等國家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規定。
5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焚燒設施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排放限值
5.1.1 2017年12月31日前,現有醫療廢物焚燒設施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應符合GB 18484 表3中規定的限值。
5.1.2 自2018年1月1日起,現有醫療廢物焚燒設施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表2中規定的限值。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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