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4-27 17:35
來源:中國水網
作者:紀鑫華
由于PPP項目中社會資本一般以稅后利潤為基礎計算收益率,相關稅收的最終承擔方實質為政府、稅收政策變動的成本也大多由政府承擔,因此社會資本缺乏足夠的動機來合理避稅,且在前期方案中咨詢機構也無法提供專業的稅收籌劃,將導致地方政府實際承擔的項目稅收成本較高,變相增加了地方政府的支付義務。
3、與地方稅務主管機關缺乏有效溝通
由于項目準備過程中對于稅收不夠重視,因此在項目準備過程中,咨詢機構、社會資本和實施機構與稅務主管機關的溝通還不夠全面深入,多數單位有這方面計劃但尚未實施、有些則根本沒有這方面安排,僅少數項目表示已與稅務主管機關進行溝通且成效明顯;且不同地區、甚至于同一地區的稅務機關對于項目都存在不同的解釋口徑,也直接導致 PPP項目各方無所適從。
4、政府實際支付義務測算不準確
一方面是PPP項目各方對于稅收缺乏足夠的重視,另一方面部分咨詢機構也缺乏這方面的專業能力,因此導致了PPP項目前期準備中稅收測算不夠精確。尤其對于政府,作為PPP項目中稅收的最終承擔方,前期稅收測算的不全面和不準確將會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政府的實際支付義務,并直接導致了物有所值定量測算、財政承受能力評估的不準確。
同時,如果前期方案中未能詳盡規劃稅收籌劃,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尤其在項目公司利潤分配環節社會資本采取了相應的避稅方法,這樣會增厚社會資本利潤,變相增加了政府對社會資本的支付責任。
5、部分稅收政策執行口徑有待進一步明確
從問卷及訪談的情況來看,在部分稅收政策的適用條件上有待進一步細化或明確,比較典型的包括,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貼項目中,用于彌補項目成本的部分和項目公司利潤部分是否應同樣納稅、地方政府支付的服務對價是否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等,目前已經看到不同的地方稅務部門對此有不同的解釋和界定;對于來自于中央財政等上級的專項補貼,不同項目公司的財務和稅務處理辦法也不盡相同,稅負也相應不一樣。
三、關于進一步優化PPP項目稅收安排的建議
1、用好現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我國PPP項目廣泛運用于水務等公共服務各領域,相關部門針對這些公益性領域已制定了諸多的稅收優惠,應在PPP項目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等規定,注重用好現有的優惠政策,并在項目前期方案策劃中,注重各項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尤其應注重加強與當地稅務主管機構的溝通,為后續項目順利享受稅收優惠打好基礎,以切實降低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的成本。
2、重視PPP項目前期稅收籌劃
合法合規地進行稅收籌劃,對社會資本而言,將有助于降低納稅成本、節省了費用開支,提高了社會資本的資本收益率,使其利潤直接增加,進而增強社會資本的競爭能力;從政府而言,將會引導包括社會資本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按照國家政策導向行事,進而使得國家稅收政策的引導和調節效應得以實現。就PPP項目具體而言,開展充分地稅收籌劃,還將極大地有助于項目減少實際稅收成本,從而減少了政府方的直接支付責任。
3、合理選擇差異化的PPP模式
PPP模式的選擇不僅取決于項目是新建或是存量改造,更應結合項目本身特征、及政府的目標和潛在社會資本的性質,選擇個性化的模式。PPP模式的選擇對于調動社會資本參與PPP項目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對于項目的資產價格、會計處理、融資安排、稅收籌劃、再融資設計、和政府實際支付成本等會產生深遠影響,包括項目稅收成本的高低和稅收籌劃的安排均有實質性影響,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因此不能簡單地套用BOT、TOT或ROT等模式,而是應合理選擇具體的PPP落地模式。
4、完善PPP項目稅收優惠體系
建議針對PPP項目的經營模式、合作期限、項目性質等特性,完善現行所得稅、增值稅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更加合理地覆蓋各類PPP項目的全生命周期,尤其對于因為采取PPP模式而較其他項目所增加的相關環節,如PPP項目公司資產轉讓移交等所增加的稅收;以及由于PPP項目前期投入較大、但將在項目穩定運營后才能獲得相關收入,所導致的前期虧損無法彌補;和PPP項目中項目公司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抵扣憑證而導致增值稅稅負偏高等,應逐步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既能體現稅收的公平,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PPP項目中地方政府的支付責任。
5、明確部分稅收政策的執行口徑
從本次調研可以看出,由于目前78號文和“營改增”等稅收政策變動對于水務行業產生了整體的深刻影響,且PPP作為近幾年新生事物、配套政策尚在逐步完善中,因此各地對所涉及的部分稅收政策理解不一。如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貼項目中,地方政府支付的服務對價是否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用于彌補項目成本的部分和項目公司利潤部分是否應同樣納稅,對于來自于中央財政等上級的專項補貼如何進行財務和稅務處理,政府前期投入資產的增值部分該如何處理等,還有待政策制定部門進一步明確相關執行口徑,以便地方實操部門統一認識。
6、界定不同PPP模式下相關資產性質
目前企業會計準則僅針對企業采用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時項目公司的資產性質做了界定,將基礎設施確認為公司的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但該文件僅限于通過特許經營實施的BOT項目,目前尚沒有別的文件明確PPP其他模式是否也參照此辦法執行,且對于項目公司而言,資產界定為固定資產、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不僅影響到項目融資的可得性和融資成本,且固定資產、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在折舊年限、損失稅前認定、加計扣除等方面都會有差異,也就可能導致企業稅負增加。因此,建議盡早明確PPP各類具體模式中資產性質的具體界定。
7、注重PPP項目稅收優惠審核
為充分發揮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作用,避免不合規項目通過包裝偷逃稅,應在加大對規范PPP項目稅收支持力度的同時,加強對PPP項目的合規性審核,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結合國務院和財政部相關政策要求,出具PPP項目審核意見,以此作為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的依據。尤其是在推動PPP項目規范、有序、可持續發展所明確的程序性、主體性等方面要求,對諸如Public和Private界定錯誤,通過固定回報、明股實債等進行變相融資的偽PPP項目等,一律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嚴格防范企業借PPP名義進行包裝以侵蝕稅基。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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