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4-27 15:47
來源:河北省環保廳
4.3.8 本標準未做規定的要求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規定。
5 污染物排放監測要求
5.1 惡臭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5.2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每3個月對周界惡臭污染物進行一次監督性監測。
5.3 有組織排放源臭氣濃度監測按GB 14554的規定執行。
5.4 周界惡臭污染物監測按 GB 14554、HJ/T 55、HJ/T 194的規定執行。無法按規定布設監測采樣點時,也可將監測采樣點設于垃圾填埋場內側靠近周界的位置。
5.5 周界監控點惡臭污染物濃度的監測,應選擇在氣味最大的時段內采樣,樣品采集次數應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5.6 惡臭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按表3中所列的方法標準執行。
表3 惡臭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6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生活垃圾填埋場均應該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