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06 11:28
來源:浙江省環保廳
根據2016年11月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稿),危險廢物轉移審批的對象由“跨設區市”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現就進一步規范我省危險廢物轉移過程環境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要求,不再進行省內危險廢物轉移審批,各級環保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審批的后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二、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作為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切實加強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的環境污染管控,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時將轉移聯單報地方環保部門備案,做好臺賬登記工作,嚴禁以任何形式倒賣危險廢物,嚴禁交由無處理處置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處理。
三、各危險廢物持證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要求,強化內部管理,定期將經營情況報送各級環保部門。
四、各設區市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和污泥處置監管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152號)“在2017年底前危險廢物和污泥無害化處置能力基本滿足實際需求”的要求,加快填平補齊危險廢物和污泥等一般固廢處置能力缺口,盡可能從源頭減少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量,從而降低環境風險。五、各級環保部門要認真履職,落實危險廢物源頭管理,推進危險廢物信息化管理,加強危險廢物流向監控,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監管,持續加大危險廢物環境執法力度。各設區市環保部門應在每年1月底前,根據上一年度跨省轉移聯單,核實匯總實際轉移情況并報我廳。
本通知自2017年2月24日起實施。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1月24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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