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1-09 10:35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已經下發。詳情如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寧政發〔2016〕10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切實加大我區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土壤安全,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原則,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建立分類別、分用途監管機制,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為建設天藍、地綠、水美的美麗寧夏,提供土壤環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標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目標要求,到2020年,全區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
具體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做好土壤防治基礎工作。
1.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建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牽頭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機制。由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財政、國土資源、農牧、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土壤調查技術規范要求,在整合相關部門現有調查基礎上,制定全區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總體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分工、時間節點和保障措施。2018年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參與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農牧廳、衛生計生委。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2.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在“重金屬防治”重點區域,布設省控監測點位,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自治區每年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2020年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市、縣(區)全覆蓋。(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參與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農牧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3.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整合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牧等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全區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省、市、縣三級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力爭2018年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動互聯網等技術,實現數據共享,動態更新,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參與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衛生計生委。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二)保護好農用地環境,保障農業生產安全。
4.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根據國家發布的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2020年6月底前,各地級市完成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區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定期更新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農牧廳、國土資源廳。參與單位:自治區林業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5.切實加大保護力度。各市、縣(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項目不得占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耕地集中的市、縣(區)傾斜。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受讓方履行土壤保護責任的監管。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市、縣(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牽頭單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農牧廳。參與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水利廳等。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對嚴重影響優先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的工礦企業,要予以限期治理,未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關閉,并對其造成的土壤污染進行治理。(責任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6.推進各類污染地塊的安全利用。各市、縣(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對安全利用類集中的耕地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對嚴格管控類耕地,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和措施,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牽頭單位:自治區農牧廳。參與單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林業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7.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各市、縣(區)要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責任單位:自治區農牧廳、林業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三)嚴控建設用地準入,保障人居環境安全。
8.明確建設用地管理要求。各市、縣(區)要建立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依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區)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區)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報自治區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參與單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市、縣(區)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牽頭單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參與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9.落實監管責任。各市、縣(區)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等監督管理。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責任單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10.嚴格用地準入。各市、縣(區)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必須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土地開發利用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牽頭單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四)嚴格未污染土壤保護,防范新增污染。
11.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依法嚴查向沙漠、河灘、鹽堿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參與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水利廳、農牧廳、林業廳等。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12.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監測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環境質量本底值,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13.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水源地保護區、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地區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牽頭單位:自治區規劃辦、發展改革委。參與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廳、林業廳等。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五)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預防工作。
14.防控工業固體廢物和重金屬污染。加強日常環境監管。2017年年底前,各市、縣(區)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自2018年起,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監測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強化工業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規范化管理工作,建設全區工業危險廢物重點源在線視頻監控系統。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落實國家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推廣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禁止建設產業政策明令限制、淘汰類項目及產能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完成國家下達任務。(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15.全面強化監管執法,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以及產糧(油)大縣、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等區域。(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參與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等。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16.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參與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安全監督管理局、林業廳、財政廳等。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17.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冶煉渣、電石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的固體廢物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發展改革委。參與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18.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建立健全農用殘膜回收利用機制,推廣農用殘膜回收利用技術,到2020年年底,全區農用殘膜回收率達到83%以上。嚴格管理化肥、農藥等農業化學投入品使用,擴大測土配方施肥范圍,推進有機肥、緩釋肥利用、秸稈還田等,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積極推進農作物秸稈飼料化和秸稈還田等技術應用,2020年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鼓勵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85%以上。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到2020年,所有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全面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牽頭單位:自治區農牧廳。參與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財政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19.減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牽頭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20.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牽頭單位:自治區水利廳。參與單位:自治區農牧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六)制定土壤環境保護規劃,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21.完成土壤環境保護與修復治理規劃編制,開展示范工程。制定全區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2017年年底前完成。積極爭取國家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在銀川平原和衛寧平原開展受污染土壤污染綜合整治試點工程項目。(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財政廳。參與單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四、保障措施
(一)明確任務,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
22.嚴格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是實施本方案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加強組織領導,盡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分年度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各地級市、寧東管委會工作實施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參與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二)多方配合,加強部門協調聯動。
23.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聯動機制。建立全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席會議機制,定期研究解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參與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三)守法自律,落實企業責任。
24.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有關企業要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要帶頭落實。(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參與單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資委、非公經濟局。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四)拓寬投資渠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機制。
25.加大財政投入,完善激勵政策。逐步加大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實保障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經費。建立健全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督促企業落實土壤污染治理資金;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土壤環境保護和土壤污染綜合治理。研究制定運用價格、稅費、補貼等激勵政策,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牽頭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參與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廳、地稅局,國稅局。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五)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26.依據目標任務和“一崗雙責”嚴格考核。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市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各市和寧東管委會完成各自實施方案的目標任務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參與單位: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審計廳)
27.考核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鉤。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牽頭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參與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28.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地級市,要約談有關地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對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對領導干部土壤環境損害行為,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15〕45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寧黨辦〔2016〕92號),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參與單位: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監察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六)依法公開土壤環境信息,加強社會監督。
29.強化信息公開。自治區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發布全區土壤環境狀況。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和寧東管委會定期公布本區域內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參與單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七)增強土壤保護意識。
30.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互聯網、數字化放映平臺等手段,結合世界土壤日、世界環境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到黨政機關、學校、企業、社區、農村等地開展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之中。(牽頭單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參與單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落實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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