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1-05 13:14
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已經正式發布關于印發《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切實加強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促進民生改善、推進美麗天津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深入落實美麗天津建設工作部署,立足我市市情,著眼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開創美麗天津建設新局面提供土壤環境保障。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標。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左右,全市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以國家與我市簽訂目標責任書為準)
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7%左右,全市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
(四)工作重點。
1.重點污染物: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
2.重點行業: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
3.重點區域及地塊:產糧(油)大區、蔬菜產業重點區、污灌區、重點行業污染源集中區,再開發利用的城鎮建設用地及污染地塊。
(五)分區管控。各區在充分落實各項土壤污染防治任務的基礎上,根據區域特點,重點落實以下方面:中心城區重點落實工業遺留地塊安全利用,2020年區域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100%;濱海新區重點加強工業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沿海灘涂等未利用地保護與開發,2020年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環城四區重點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和污灌區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其他五區重點加強耕地及重要生態功能區保護。
二、主要任務
(一)開展土壤污染調查。
1.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詳查。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農用地以耕地為重點,兼顧園地、林地,基于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已有調查數據,確定詳查范圍,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以重點行業為重點,排查潛在污染地塊,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建設天津市土壤樣品庫。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調查。(市環保局牽頭,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規劃局、市財政局等參與,相關區人民政府落實。以下各項均需相關區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成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2020年底前實現各區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全覆蓋。各區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3.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2018年底前建設完成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加強數據共享,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衛生計生委、市規劃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二)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
1.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以全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要求,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將耕地按照污染程度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逐步建立分類清單,2020年底前完成。劃定結果由市人民政府審定,數據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有條件的區域逐步開展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等工作。(市環保局、市農委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2.切實做好優先保護。在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的基礎上,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加強特殊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產糧(油)大區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區域,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參與)
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重點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有關審批部門等參與)
3.大力推進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在安全利用類耕地分別設置長期定位監測點,監控農產品質量安全變化動態。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積達到國家要求(以國家與我市簽訂目標責任書為準)。(市農委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等參與)
4.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全市范圍內逐步推進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涉及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區人民政府要制定并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方案。按照國家要求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退耕還林實施范圍,制定實施嚴格管控類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計劃。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市農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5.加強林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嚴格管控類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農委、市林業局牽頭)
(三)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1.建立調查評估制度。按照國家發布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開展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和污水、垃圾、危險廢物等各類污染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嚴格管控類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等參與)
2.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結合我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并逐年更新。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根據存在的土壤環境風險狀況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定期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牽頭,市規劃局、市水務局等參與)
3.落實監管責任。建立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環保、規劃、國土部門根據職責,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分別做好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有關方面的監管。(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負責)
4.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按照污染地塊名錄及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各區人民政府在申報新增建設用地時,對列入污染地塊名錄的土地進行治理修復,合格后方可申報用地,不合格的,不予申報用地。(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參與)
依據土壤環境質量調查結果,將針對污染土壤空間使用的原則和要求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有關部門在編制專項規劃時,應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合理確定各項設施布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充分考慮環境風險,將可能造成污染的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及環境治理設施用地集中布置,統籌布局。在項目實施階段,對可能涉及污染的項目應增加地塊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市規劃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等參與)
(四)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有關區人民政府要科學合理地確定納入本區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范圍,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擬開發為農用地的,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符合相應標準的,要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為前提,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土地開發。(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依法嚴查向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濱海新區大港石油開采等采礦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加強濱海新區沿海岸線灘涂環境執法,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單位采取整治措施。(市環保局、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務局、市農委等參與)
2.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同時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市區兩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區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負責)
3.強化空間布局管控。依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充分考慮環境風險,及時調整城市空間布局規劃,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中心城區嚴格控制工業用地和物流倉儲用地準入,二類、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外遷,原則上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不再安排此類用地。(市規劃局牽頭,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房管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水務局、市市容園林委、市農委、市林業局等參與)
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并遠離居民聚集區和城市生命線工程用地,鼓勵污染集中處理處置,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牽頭,有關審批部門、市規劃局參與)
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嚴格管理畜禽養殖禁養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市市容園林委、市環保局、市農委牽頭,市規劃局參與)
(五)加強污染源監管。
1.嚴控工礦污染。加強工業企業環境監管。相關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有關環境保護部門每3年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落實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目錄,鼓勵企業實施原材料替代。落實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區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市環保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市環保局牽頭,市安全監管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國土房管局參與)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落實國家確定的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落實國家有關部委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推動相關工業企業開展落后產能退出工作,落實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較2013年下降10%(以國家與我市簽訂目標責任書為準)。(市環保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參與)
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加強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管理,相關企業建立并完善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污染防控方案。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強化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監管,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以濱海新區為重點,開展污水與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務局等參與)
2.控制農業污染。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大力推進測土配方施肥技術,集成示范水肥一體化、新型肥料施用等現代高效施肥技術,提升耕地質量,優化種植結構,實現化肥減量增效,提高肥料利用效率。結合天津市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長實施方案,通過精準施肥、調整施肥結構、改進施肥方式、有機肥替代等途徑,到2020年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達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茖W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積極構建病蟲監測預警體系,推進科學用藥、綠色防控、統防統治。初步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病蟲害可持續治理技術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推進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有力有序展開,小麥和水稻等主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1%以上;推廣科學用藥和高效現代植保機械,提高農藥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主要農作物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達到40%以上。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系列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市農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市容園林委、市供銷總社等參與)
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2017年選擇重點涉農區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調查工作,初步摸清調查區域內農田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分布、種類、數量。2018年起,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試點建設,通過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收集點、儲運站,以政府補貼、有償回收的方式,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收集試點示范工作,并將收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交有資質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到2020年,推廣到產糧(油)大區及全市所有蔬菜產業重點區。(市農委、市環保局牽頭,市供銷總社等參與)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逐步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開展殘膜污染調查,以實施農田殘膜機械化回收作業為重點,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殘膜機械化回收技術應用情況調查摸底工作。開展殘膜回收利用試點工作。(市農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委、市供銷總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合理、安全使用,按照國家相關規范要求,加強對飼料添加劑中重金屬等衛生指標的監測,加大對飼料添加劑的抽檢比例,規范企業生產管理,確保飼料添加劑產品質量安全,避免對土壤和環境造成安全隱患。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在部分生豬大區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鼓勵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對全市規?;笄蒺B殖場(小區),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以國家與我市簽訂目標責任書為準)。(市農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在天津市水利普查、農業普查及現有水質評價成果的基礎上,開展地表水、地下水灌溉水水質狀況調查。充分利用已有的地表水、地下水監測平臺,通過查缺補漏,整合建設全市灌溉水水質監測網絡,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水務局牽頭,市農委、市環保局參與)
3.減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加強對現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加大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優化設施布局,加快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實現各區均有生活垃圾接納設施的目標。推進和平區、濱海新區中新天津生態城生活垃圾分類試點,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結合美麗鄉村建設,建立農村清掃保潔及污水治理制度,推進農村垃圾治理,健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體系。全面摸排非正規垃圾填埋場及非正規生活垃圾堆存點,開展整治工作。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開展農村環境連片整治。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建設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市市容園林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建委、市農委參與)
(六)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
1.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參與)
2.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各區人民政府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各區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與修復規劃。2017年底前全市治理與修復規劃報環境保護部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農委等參與)
3.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結合我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有關區人民政府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監督有關責任主體開展治理與修復。在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工作基礎上,有關區人民政府針對重點區域及典型作物和污染物,開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示范,建立耕地土壤重金屬污染修復示范區。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國家要求(以國家與我市簽訂目標責任書為準)。(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市環保局牽頭,市規劃局參與)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保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保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農委參與)
4.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各區環保部門要定期向市環保部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市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按照國家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各區人民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參與)
三、政策措施
(一)推動地方性法規立法工作和相關標準研究。按照國家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推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等土壤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立法工作和相關標準研究。相關部門結合自身職能適時制修訂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土壤環境保護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市環保局牽頭,市法制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國土房管局、市市容園林委、市水務局、市建委、市農委、市規劃局、市林業局、市市場監管委等參與)
(二)全面強化監管執法。
1.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依法嚴格落實賠償責任。市區兩級環保、公安等部門進一步加強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對涉嫌環境犯罪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繼續組織開展畜禽產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獸藥殘留超標專項整治行動。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禁止工礦企業在廢水、廢氣和廢渣處理處置過程中將污染物向土壤環境轉移。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市安全監管局、市財政局等參與)
2.加強全市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每3年開展1輪環境執法人員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市財政局等參與)
3.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補充完善土壤環境保護的相關內容,將突發環境事件對土壤環境的影響程度、范圍和應對措施作為信息報告的重要內容。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農委、市安全監管局、市政府應急辦、市財政局等參與)
(三)完善經濟政策,發揮市場作用。
1.加大財政投入。統籌市區兩級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重點用于土壤污染修復、土壤調查監測、土壤環境保護監管體系建設、農產品產地常態化預警、農田殘膜回收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收集等方面。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區。合理安排專項建設基金的使用,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參與)
2.完善激勵政策。落實國家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研究各部門相關激勵措施,鼓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農委、市國稅局、市供銷總社等參與)
3.發揮市場作用。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帶動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支持政策性銀行發揮引導和帶動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綜合融資服務。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充分發揮資金成本優勢,幫助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降低融資成本,優化債務結構。發揮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保監局、天津證監局、天津銀監局等參與)
(四)推動科研及產業發展。
1.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利用各類科技計劃項目資金,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基礎研究,整合資源,著力開展土壤污染診斷、土壤污染修復及污染土壤安全利用等關鍵技術的科技攻關,引進和推廣適用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技術,推動建設土壤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撐體系。(市科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2.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建立健全技術體系,按照國家要求,綜合土壤污染類型、程度和區域代表性,針對典型受污染農用地、污染地塊,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建設污染地塊應急處置與修復技術研發基地,探索研發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2020年底前,完成北辰區原農藥廠污染地塊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項目(以國家與我市簽訂目標責任書為準)。(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牽頭,市科委、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農委等參與)
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加強成果轉化源頭建設,推動一批相關領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防治全產業鏈中的作用。圍繞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狀況評估、土壤污染控制、污染土壤安全利用與生態修復等方面,建設2至3個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聯盟、工程中心等成果轉化平臺,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市科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農委等參與)
3.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扶持環保企業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扶持環保企業積極開展土壤修復研究和工程實踐。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科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農委、市市場監管委等參與)
(五)加強社會監督和宣傳教育。
1.依法推進信息公開。定期公布我市各區土壤環境狀況。國家及我市確定的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市市容園林委等參與)
2.引導公眾參與。健全舉報制度,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天津便民服務“88908890”專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微博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進一步提升社會公眾參與土壤環境保護的自覺性、主動性和能力水平。鼓勵開展聘請土壤環境保護監督員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農委、市市容園林委等參與)
3.推動公益訴訟。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請市檢察院、市高法院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市容園林委、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公安局等參與)
4.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利用互聯網、數字化放映平臺及平面媒體等手段,結合美麗天津建設、津沽環保行、世界土壤日等主題宣傳活動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育、陽光工程、農村實用人才培訓等,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土壤環境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企業、社區等的宣傳和培訓工作。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設土壤環境保護課程。組織學生參加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實踐活動,培育學生的土壤環境保護意識。(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建委、市農委、市市容園林委、市委宣傳部、市教委、市糧食局、市科協等參與)
四、實施保障
(一)明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各區人民政府是貫徹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主體,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負責,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各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方案制定并公布各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并細化責任分工,落實具體項目。2017年3月底,各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農委、市水務局等參與)
(二)加強部門協作。建立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各司其職的工作機制,組織推動各項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開展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林業局等參與)
(三)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國資委等參與)
(四)嚴格評估考核。實行目標責任制。市人民政府與各區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重點工作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和各區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相關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市財政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約談相關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區,約談相關區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通報、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調整和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參與)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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