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30 10:12
來源:中國水網
近日,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下發。根據本方案提出的目標,到2017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形成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社會氛圍,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者形成震懾,初步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
全文如下:
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5〕5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作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強化污染者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通過試點示范、案例實踐,到2017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形成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社會氛圍,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者形成震懾,初步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
——建立政策法規體系。初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和實施機制,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并納入相關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
——完善技術支撐體系。認真落實國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各項制度、標準和規范。推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建設,盡快形成評估能力。
——開展典型案例實踐。強化部門職責,加強案例分析研究,不斷總結經驗,發揮典型案例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的檢驗校正和示范指導作用。
二、試點主要內容
2017年6月底前,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規定的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重點水功能區和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禁止開發區發生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影響的環境事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
(一)明確賠償范圍及相關主體。
1﹒賠償范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的費用、應急處置費用、環境監測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鼓勵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2﹒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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