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29 09:54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七:白家林、吳淑琴污染環境案
非法處置含礦物油的包裝桶,構成污染環境罪
(一)基本案情
潤滑油等礦物油系危險廢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定,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亦屬于危險廢物。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白家林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被告人吳淑琴等人處收購沾染有礦物油、涂料廢物及廢有機溶劑等物的廢舊包裝桶,并雇傭工人清洗或者切割后出售。對于清洗廢舊包裝桶產生的廢水,白家林指使工人傾倒在地上,通過鋪設的管道排放至外環境。據查,吳淑琴先后向白家林出售沾染有潤滑油的廢舊包裝桶共計50.5噸。
(二)裁判結果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白家林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吳淑琴明知白家林無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構成共同犯罪。據此,綜合考慮被告人吳淑琴系初犯,庭審中自愿認罪等情節,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白家林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50000元;被告人吳淑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80000元。被告人白家林提起上訴后申請撤回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準許。
案例八:浙江金帆達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案
非法傾倒草甘膦母液三萬五千余噸,判處罰金七千五百萬元
(一)基本案情
方埠化工廠系浙江金帆達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帆達公司)下屬企業,專門生產農藥草甘膦。2011年,方埠化工廠生產產生的危險廢物草甘膦母液因得不到及時處理而脹庫。為不影響生產,并降低處理成本,被告人杜忠祥(金帆達公司副總經理)、宋秋琴(金帆達公司國內貿易部經理),經被告人蒲建國(金帆達公司總經理)默許,委托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杭州聯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環公司”)、湖州德興化工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興公司”)、富陽博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新公司”)及被告單位衢州市新禾農業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禾公司”)等有業務往來的化工原料提供單位非法外運處置草甘膦母液。被告人李小峰(方埠化工廠分管物管部的副廠長)明知生產產生的草甘膦母液應委托有處理資質的企業處置,仍負責聯系宋秋琴通知新禾公司等單位非法拉運草甘膦母液。從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金帆達公司共非法處置草甘膦母液35000余噸,直接傾倒至外環境。
2011年下半年,被告單位新禾公司為謀取利益,在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違反國家規定,經被告人吳貴長(新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由被告人洪國女(新禾公司副總經理)與杜忠祥、宋秋琴聯系,約定為金帆達公司處置草甘膦母液,并收取每噸80-100元的處置費用。從2012年初至2013年5月期間,新禾公司通過被告人黃小東、王飛合伙經營的槽罐車將共計5000余噸的草甘膦母液從方埠化工廠運至衢州,傾倒在小溪、沙灘、林地等處,并支付黃小東、王飛每噸50-60元的處置費用。被告人嚴琦(新禾公司股東)負責與黃小東、王飛及金帆達公司結算草甘膦母液處置費用、開具發票等事宜。被告人林樹木、舒文忠、柴榮貴、楊建云、傅國祥、陳卸榮、張仙國、方岳良、邱土良、蔣東華作為槽罐車的駕駛員、押運員,參與草甘膦母液的運輸及協助傾倒。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單位浙江金帆達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新禾農業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人黃小東、王飛等人違反國家規定,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屬后果特別嚴重。綜合考慮案發后自首、如實供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浙江金帆達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七千五百萬元;判處被告單位衢州市新禾農業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判處被告人杜忠祥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應有期徒刑和罰金。
此外,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蕭山區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德清縣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均已分別對涉案的博新化工、聯環化工、德興化工及相關被告人依法作出裁判。
編輯:程彩云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