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26 13:36
來源:最高法網站
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做了相關通報,以下為具體內容。
各位記者:
大家上午好!現在我向各位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情況。
一、《解釋》的制定背景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論述,為今后一個時期解決環境問題指明了方向。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十三五”規劃通篇貫穿綠色發展理念,提出了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的奮斗目標。繼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最嚴格的水資源保護制度之后,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已被提出并成為社會共識。司法是保護環境的重要手段,在推進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進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以下簡稱《2013年解釋》),對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問題作出了明確。《2013年解釋》施行以來,各級公檢法機關和環保部門依法查處環境污染犯罪,加大懲治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國法院新收污染環境、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環境監管失職刑事案件4636件,審結4250件,生效判決人數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決人數1900余人。相較于過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環境刑事案件量增長十分明顯。這對于強化環境司法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與此同時,近年來環境污染犯罪又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如危險廢物犯罪呈現出產業化跡象,大氣污染犯罪取證困難,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和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刑事規制存在爭議,等等。鑒此,為有效解決實踐問題,進一步加大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公安部、環保部等有關部門大力支持下,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新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2013年解釋》作了全面修改和完善。
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最高司法機關就環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臺專門司法解釋,且距《2013年解釋》的公布僅三年半左右的時間,充分體現了最高司法機關對環境保護的高度重視。我們相信,新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發布,對于進一步提升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成效,進一步加大環境司法保護力度,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二、《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結合當前環境污染犯罪的特點和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用18個條文對相關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具體把握等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10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了污染環境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污染環境罪是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為“嚴重污染環境”。《2013年解釋》規定了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具體情形。《解釋》第一條予以吸收,并根據司法實踐情況作出完善:一是細化重金屬污染環境的入罪標準。鑒于各類重金屬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顯差異,經從環境學和環境醫學角度綜合考量,《解釋》明確,“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是突出對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懲治。《解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這一新增規定,對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懲治大氣污染犯罪這一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頑疾具有重要意義。三是將“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增加規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單位和個人多是為了謀取不法利益,增設以上兩項規定,讓行為人得不償失,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懲治和預防犯罪。四是將生態環境損害因素納入考量范圍。中共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嚴格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以損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確定賠償額度;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要求,《解釋》明確將“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規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之一。
在此基礎上,《解釋》第三條還對污染環境罪的結果加重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完善。增加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明確了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除污染環境罪外,環境污染犯罪還涉及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罪名。為統一法律適用,《解釋》第二條、第三條對上述罪名所涉及的“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后果特別嚴重”等定罪量刑標準作了明確。與《2013年解釋》相比,相關標準更加明確具體,操作性更強,體現了從嚴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精神。
(三)明確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適用。《解釋》第四條規定,實施環境污染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1)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2)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3)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4)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為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促使行為人在污染環境后及時采取措施減少和彌補損害,《解釋》第五條規定,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的,可以適當從寬處理。
(四)明確了環境污染共同犯罪的處理規則。實踐中,一些單位和個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以降低生產成本、牟取不法利益。而且,行為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呈現出明顯的產業化跡象,甚至形成了“一條龍”作業。對于此類犯罪,不僅要依法懲治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人,更要打源頭、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險廢物提供者的刑事責任。為此,《解釋》第七條重申了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處理規則,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五)明確了環境污染犯罪競合的處理原則。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如無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可能同時觸犯污染環境罪與非法經營罪;違規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可能同時觸犯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為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污染相關犯罪的懲治力度,《解釋》第六條、第八條明確規定了“從一重罪處斷原則”,即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非法經營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相關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造假的刑事責任追究問題。環境影響評價對于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具有關鍵作用。但是,實踐中環評造假或者嚴重失實的現象時有發生。為從源頭上有效預防環境污染犯罪,《解釋》第九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七)明確了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定性及有關問題。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決策的重要基礎。個別地方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影響監測系統正常運行,欺騙公眾,影響政府公信力,甚至誤導環境決策,危害嚴重。鑒此,《解釋》第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1)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2)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3)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八)明確了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相關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從嚴懲治。《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對于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相關犯罪的,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
(九)明確了“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問題。《解釋》第十五條明確將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含重金屬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都納入“有毒物質”的范疇。為便于司法實踐準確認定危險廢物及其數量,《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的廢物,可以依據涉案物質的來源、產生過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結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的書面意見作出認定;對于危險廢物的數量,可以綜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業的生產工藝、物耗、能耗情況,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作出認定。
(十)明確了監測數據的證據資格。為加強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有效銜接,統一相關部門認識,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解釋》第十二條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公安機關單獨或者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取污染物樣品進行檢測獲取的數據,也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附件:
刑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零八條[環境監管失職罪]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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