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1-02 11:10
來源:四川省政府
日前,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四川省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已經公示。詳情如下: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四川省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的公示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進一步強化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我廳組織編制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四川省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川府發〔2015〕24號)規定,現予以公示,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公示時間為2016年10月31日—11月20日,如有意見反饋,請與我廳土壤環境管理處聯系。
聯系人:土壤環境管理處鄧嬌、陳曉濤
通訊地址:成都市高新區科園南路88號(郵編:610041)
電話:(028)80589063、80589065(傳真)
郵箱:411627354@qq.com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2016年10月31日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四川省工作方案
(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保護和改善全省土壤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深入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和土壤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歷次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關于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四川的決定》,緊緊圍繞四川“三大發展戰略”,堅持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按照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的原則,突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污染物,實行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筑牢長江上游生態保護屏障,促進土地資源永續利用,為實現“兩個跨越”,建設美麗四川提供良好的土壤環境保障。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再開發利用地塊土壤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率達到100%;全省糧油、蔬菜、水果主產區化肥、農藥施用量實現零增長。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一、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在現有相關調查基礎上,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2017年制定《四川省土壤污染詳查總體方案》和技術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和成果匯總工作,加強對各市(州)開展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和成果審核。2018年底前查明全省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污染地塊分布及環境風險情況。實施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堅持每10年開展1次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相關信息進行更新。(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按照國家相關要求,2017年制定《四川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設工作方案》,設置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基礎點位、風險點位、背景點位,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以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重點工礦企業及周邊、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場及周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及周邊等為重點關注風險區域,2017年、2018年底前,分別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省控監測點位設置,初步建成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定期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環境保護及相關部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各市(州)可根據工作需要,在重點區域、重點行業,補充增設監測點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建成完善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農業廳等參與)
(三)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整合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相關數據和信息資料,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2017年,制定《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的深度集成和綜合應用,拓寬數據獲取渠道,每年3月底前,各相關部門將上年度相關數據上傳至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建立數據共享機制,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林業廳等參與)
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
(四)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法規。配合國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制定《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出臺四川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等地方法規。(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法制辦、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依照國家修訂發布的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適時修訂四川省相應地方性法規,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關內容。2017年底前,完成《四川省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工作。結合國家出臺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等部門規章,出臺我省相應的管理辦法。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省法制辦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五)完善地方土壤污染防治技術標準體系。配合國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建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發布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污染物控制和排放標準,適時制定四川省土壤環境質量調查、監測、評估、修復等技術規范,到2020年,基本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技術標準體系。(環境保護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六)全面強化監管執法。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鎘、汞、砷、鉛、鉻、錳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醫藥、鉛酸蓄電池、石油加工、焦化、電鍍、制革、汽車制造、危險廢物處置、天然(頁巖)氣開采等重點行業,以及糧油蔬菜主產區、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等區域。(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參與)
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保督查和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落實行政司法銜接機制,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填埋含重金屬、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嚴肅查處相關領域的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等違法違規行為和相關行政職能部門人員在履行行政審批、許可等職能中的瀆職腐敗犯罪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罰款、限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及時糾正企業違法行為,消除環境隱患。按照國家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要求,全面加強基層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為基層配備土壤污染快速檢測、調查取證設備等執法裝備,改善環境執法條件,實現對土壤環境的有效監管。結合土壤環境監管工作實際,對全省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開展1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監管隊伍業務工作能力。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能力。(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省安監局參與)
加強市場監管與執法。嚴格規范化肥、農藥、農膜、獸藥及飼料添加劑生產、銷售,強化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省工商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環境保護廳、農業廳、省質監局、省供銷合作社參與)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七)科學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依據國家發布的《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結合土壤污染詳查,在全省農產品主產區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2020年底前完成。各市(州)將劃定結果報省政府審定,數據上傳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有條件的市(州)要逐步開展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等工作。(農業廳、環境保護廳牽頭,國土資源廳、林業廳等參與)
(八)切實加大保護力度。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保護優先保護類耕地,將符合條件的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并落地到戶上圖入庫,實行嚴格保護,確保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國土資源廳牽頭,環境保護廳、農業廳等參與)
各糧(油)、蔬菜主產縣(市、區)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要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深入開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推行秸稈還田、化肥農藥減量、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實保護耕地土壤環境質量。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要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等參與)
大力發展綠色有機食品產業。以構建綠色食品安全體系和土壤永續利用為重點,鼓勵綠色、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建設,發揮示范作用。到2020年,建設國家級有機食品生產基地XX個,綠色食品生產基地XX個。(農業廳牽頭,環境保護廳參與)
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新建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天然(頁巖)氣開采、鉛蓄電池、汽車制造、農藥、危廢處置、電子拆解、涉重等行業企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參與)
嚴格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現有相關行業企業環境監管。2020年前,加快現有重點行業企業提標升級和技術改造,確保耕地不受污染。(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
(九)著力推進安全利用。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按照國家的技術指南,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XX萬畝。(農業廳牽頭,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十)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2020年前,相關縣(市、區)完成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劃定,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相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制訂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在龍門山斷裂帶石亭江流域、川南土壤酸化區、川西南礦產富集區和盆周礦產富集區等重點區域開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力爭達到XX萬畝,其中退耕還林還草面積力爭達到20萬畝。(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林業廳參與)
(十一)強化重金屬高背景土壤的農用地安全利用。2018年底前,以土地質量地質調查數據為基礎,劃定全省主要農產區重金屬高背景土壤區,明確區域邊界、高背景值元素及其分布。評估高背景值區的土壤生態與健康風險。加強高背景區土壤監測和農產品檢測,優化種植結構和土壤污染治理措施,實現高背景值土壤的科學、安全使用。(國土資源廳牽頭,農業廳、環境保護廳參與)
(十二)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農業廳、林業廳負責)
四、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十三)明確管理要求。建立調查評估制度。依據國家發布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場地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制度。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天然(頁巖)氣開采、鉛蓄電池、汽車制造、農藥、危廢處置、電子拆解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國家發布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市(州)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環境保護廳牽頭,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市(州)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納入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國土資源廳牽頭,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十四)落實監管責任。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負責)
(十五)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環境保護廳參與)
五、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六)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并報市(州)環保部門備案;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地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耕地后備資源未利用地信息納入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加強對礦產、天然(頁巖)氣等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依法嚴查向灘涂、沼澤地、坑塘、廢棄坑井、滲坑滲井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參與)
(十七)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與轄區內國控、省控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縣級人民政府要與轄區內其它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嚴格環境準入,防止新建項目對土壤造成污染。從2018年起,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風險管控、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
六、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
(十八)加強礦產資源開發污染防控。全面推進礦產資源開發遺留尾礦庫及渣場的污染防控,完善防滲、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安全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省安監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參與)
在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區域,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省安監局參與)
深化礦山“三廢”污染治理,在部分礦山、建材開采廢棄場地開展污染綜合整治與生態恢復。(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參與)
(十九)嚴格重點企業與園區土壤環境管控。各市(州)根據重點企業分布、規模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本轄區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土壤進行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土壤開展監督性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到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加強重點工業園區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預防預警體系建設試點,建立工業園區大氣、水、土壤和地下水預防預警體系,2020年底前完成。(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參與)
嚴格執行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環境保護廳、商務廳、省質監局、成都海關等參與)
(二十)嚴格企業各類拆除活動污染防控。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天然(頁巖)氣開采、鉛蓄電池、汽車制造、農藥、危廢處置、電子拆解等行業企業及其它可能危害土壤環境質量的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拆除,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
(二十一)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控制。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涉重金屬產業發展規劃必須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嚴禁在生態紅線管控區、人口聚集區新建涉及重金屬排放的項目。深化重金屬污染治理,采取“以獎代補”方式鼓勵現有重金屬污染企業升級改造,降低重金屬排放強度,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加大環境監管監測,嚴格落實重金屬企業監督性監測頻次,加大對重金屬企業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參與)
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執行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按計劃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依據國家鉛蓄電池等行業落后產能淘汰政策和標準,逐步退出落后產能。認真執行國家涉重金屬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技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商務廳、成都海關、省工商局、省質監局參與)
(二十二)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按照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的要求,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相關縣(市、區)政府要及時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參與)
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2017年制定全省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清理整頓方案,加強企業生產全過程管理,引導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條件成熟的城市、工業園區、重點行業開展污水與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
(二十三)開展頁巖氣開采污染防控試點。強化從勘探開發到封井的環境影響與生態風險評估,防治和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損害。強化頁巖氣開采過程中固體廢物和油基巖屑再生提煉廢油設施的規范管理,重點加強頁巖氣開采壓裂液對地表水及土壤的污染防治,開展水基和油基巖屑的綜合利用試點示范,減少固體廢物填埋量。加強油基巖屑煉油過程的二次污染控制與管理。推動頁巖氣開采過程的土壤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及信息公開制度,落實各方的權利、責任與義務。2020年前,基本建成頁巖氣開采環境管控體系。(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林業廳、省安監局參與)
(二十四)控制農業污染。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使用配方肥,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落實《四川省農藥管理條例》,科學施用農藥,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全程社會化服務。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自2017年起,選擇在部分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生產重點縣開展試點,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和安全處置激勵機制,建設收集存儲和無害化處置設施;到2020年,推廣到全省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生產重點縣。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能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控技術新模式。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省糧油、蔬菜、水果主產區農藥化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提高農膜質量,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到2020年,力爭實現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省工商局、省供銷合作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建立獸藥、飼料添加劑的銷售管控體系,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在部分生豬、養牛大縣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采用PPP模式推進畜禽糞便綜合利用,逐步擴大實施范圍。開展畜牧業綠色示范縣(市、區)創建活動,鼓勵支持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力爭創建10個畜牧業綠色示范縣(市、區),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自建或有可依托的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加強規模化農作物種植區灌溉水水質監測與管理,對達不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要利用現有溝、塘、渠等,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等設施,改善灌溉水水質。對水質難以改善,長期污灌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水利廳牽頭,農業廳參與)
(二十五)減少城鄉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結合新農村建設,完善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2020年,全省60%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處理,90%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處置。修訂完善非正規垃圾填埋場綜合整治方案,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實施綜合治理。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繼續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任務。推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轉型升級,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棄飲料瓶等為突破口,在有條件的社區、商場等公共場所試點設立智能型自動回收機。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到2020年全省地級及以上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參與)
七、強化空間布局風險管控,探索土壤防控新模式
(二十六)合理規劃空間布局。實行最嚴格的土壤環境質量保護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等規劃時,應按照我省“綠色發展”要求,根據土壤環境承載力和區域特點,合理確定土壤環境功能定位、空間布局。(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二十七)嚴格生態保護紅線分類管控。按照保護和管理的嚴格程度,強化生態保護紅線一類、二類管控區域內土壤環境保護,在一類管控區禁止任何形式的開發建設活動;二類管控區內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二十八)強化綠色發展空間管控。深化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土壤環境保護工作,防范土壤環境風險。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化工、鉛蓄電池制造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引導畜禽養殖向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方向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等參與)
(二十九)建設風險管控試點區。以影響食品安全和人居健康的污染區域為重點,選擇德陽、瀘州、涼山等市(州)開展土壤環境風險管控試點區建設,探索我省不同類型土壤環境風險管控模式,優化綠色發展空間布局。相關市(州)要編制試點建設方案,按程序報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備案。(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水利廳、林業廳參與)
八、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三十)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先修復后開發”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轉讓合同中未約定治理修復責任的,由企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共同召集企業與土地受讓單位進行協商,落實治理修復責任。(環境保護廳牽頭,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三十一)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2017年底前,各市(州)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按照先規劃后實施、邊調查邊治理的原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根據嚴格管控農用地清單和優先管理污染地塊清單,完成項目庫建立。規劃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環境保護廳牽頭,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三十二)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各市(州)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成都、瀘州、遂寧、涼山等市(州)針對重點行業搬遷場地開展受污染場地的治理修復試點示范工程。在綿陽、德陽、瀘州、宜賓、樂山等地開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其他市(州)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區域。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XX畝。(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農業廳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三十三)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農用地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建設用地治理修復依據調查評估結論,編制修復技術方案。污染地塊需要實施修復的,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結論,結合土壤利用規劃和相關部門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復方案,并向社會公開后報當地市(州)環保、國土等部門備案。(環境保護廳牽頭,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參與)
責任單位應按照修復技術方案中確定可行的修復技術路線施工。施工過程中不得對土壤及其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應依法進行處理處置,防止二次污染。責任單位應按照規范對污染土壤進行挖掘、轉運和堆存,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嚴格執行環境監理制度,重要污染地塊治理修復工程的環境監理實行雙監理制度,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驗收評估,編制修復工程驗收評估報告,向社會公開。需要進行后期運營的修復工程,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按照規定維護、運營修復設施。(環境保護廳牽頭,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參與)
(三十四)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各市(州)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環境保護廳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依據國家發布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對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廳牽頭,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參與)
九、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三十五)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優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支持我省土壤環境標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土壤污染監測預警、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生態效應、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系、地方病等方面基礎研究,全面推進土地質量地質調查。支持推進土壤污染識別與診斷、風險管控與預警、治理與復合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以及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研發。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研發平臺建設支持力度,建設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工程中心和科研示范基地。(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參與)
(三十六)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與成果轉化。建立健全技術體系。綜合我省土壤污染類型、程度和區域特征,針對農藥、重金屬等污染場地采用生物修復、原位穩定固化等修復技術示范,針對重金屬污染耕地采用植物修復、原位鈍化等修復技術示范,分批實施5-10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示范項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據試點情況,比選出一批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環境保護廳、財政廳牽頭,科技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參與)
加快成果轉化應用。鼓勵全省環保科技園、環保產業園積極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支持本土環保企業開展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裝備研發,推動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的應用轉化。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積極推進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國際交流與研究項目,建立國際交流合作平臺和渠道。(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中科院成都分院等參與)
(三十七)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建立四川省污染場地評估咨詢和治理修復單位名錄制度,規范污染場地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工作,推動土壤修復產業發展。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構建從業單位信用體系,建立負面清單制度,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和相關人員名單通過企業信用評價信息系統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動大眾創新、萬眾創新。(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商務廳、省工商局參與)
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三十八)強化政府主導。完善管理體制。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門聯合監管與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分工,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環保部門要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管理,落實污染場地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制度;農業部門要加強耕地土壤環境質量監督管理;國土部門在建設用地土地流轉、劃撥供地,農用地經營權改變,地票交易時,規劃部門在編制土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時,要積極配合環保部門加強監管,土地利用方式要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監督管理修復工程施工和監理工作;市政部門要監督管理污染土壤密閉運輸。(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科技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廳、農業廳參與)
加大財政投入。在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同時,省級財政要成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土壤環境調查與質量類別劃分、風險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整合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加大支持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土壤污染防治。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農業廳、水利廳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土壤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開展綠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支持重點行業企業生產工藝升級改造、土壤環境保護、土壤修復環保設備與修復藥劑研發制造、農膜回收資源化利用、可降解地膜、生物農藥及有機肥研發生產等領域發展。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定期將環境違法等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引導金融機構積極使用,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體系,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
(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農業廳、四川銀監局、省證監局、四川保監局、省國稅局參與)
完善激勵政策。依法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在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激勵相關企業積極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制定扶持終端測土配方肥生產、推廣的扶持政策,制定具體可行的對有機肥的生產、加工、使用的獎勵扶持政策,制定對加厚農膜、可降解農膜等新型環保農膜的推廣應用和廢棄農膜綜合利用,廢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供銷合作社參與)
建立綜合防治先行區。2017年底前,在崇州、綿竹、古藺、江安、船山、犍為、安州等縣(市、區)啟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示范區建設,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力爭到2020年示范區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編制先行區建設方案,按程序報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備案。(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參與)
(三十九)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探索通過發行債券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在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示范區開展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省證監局、四川保監局等參與)
根據國家要求,在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天然(頁巖)氣開采、鉛蓄電池、農藥、危廢處置、電子拆解等涉重金屬、危險廢物等重點行業企業有序開展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環境保護廳牽頭,財政廳、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四川保監局等參與)
(四十)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發布全省土壤環境狀況,各市(州)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污染物來源、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法依規公開關停搬遷工業企業原址場地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相關信息。(環境保護廳牽頭,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積極引導公眾、新聞媒體、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公眾通過環保、農業、國土資源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公眾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農田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鼓勵地方政府部門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宣傳土壤環境保護;鼓勵新聞媒體曝光污染土壤環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和土壤污染事件調查。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環境保護廳牽頭,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及相關組織可以提起環境民事訴訟,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檢察院督促有關機關提起訴訟,需要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的,依法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沒有適合主體提起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的,由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先行向相關行政機關發出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或依法履職的檢察建議,行政機關拒不糾正或履行的,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的,由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法院牽頭,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四十一)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電視、廣播、微信、微博、微信公眾號等互聯網數字平臺、報紙雜志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設土壤環境專門課程。(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宣傳部、教育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網信辦、省糧食局、省科協等參與)
十一、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四十二)落實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責任主體。各設區市要在2017年6月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工作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逐年制訂并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計劃,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覺擔負起本轄區內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黨政主要領導抓重點,分管領導抓落實,統籌協調本級政府各部門的任務分工,明確各部門責任,確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項工作有序推進。要加強組織領導,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參與)
(四十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工作統籌、聯動機制。省政府成立水、氣、土污染防治“三大戰役”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考核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推動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環境保護廳要建立廳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強督促檢查。各專項工作牽頭部門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進展情況報環境保護廳匯總,環境保護廳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工作進展。(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省安監局等參與)
(四十四)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國有企業特別是在川中央企業要帶頭落實。對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應承擔調查評估、治理與修復、損害賠償等方面所需資金,污染企業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公安廳、省人民法院、省工商局參與)
(四十五)嚴格評估考核。2017年3月前,省政府與各市(州)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市(州)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監察廳、財政廳、審計廳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市(州),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市(州)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市(州),要約談有關市(州)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按照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監察廳、省人民檢察院參與)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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