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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關于進一步規范工業企業原址污染場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時間:2016-10-31 11:16

來源:武漢市環保局

日前,武漢市環保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工業企業原址污染場地土壤污染工作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詳情如下:

《關于進一步規范工業企業原址污染場地土壤污染工作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加強全市工業企業騰退用地環境安全保障和環境風險管控,市環保局草擬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工業企業原址污染場地土壤污染工作的通知》,現予以公開,征求企業和廣大市民意見和建議。相關意見請于2016年11月9日前反饋市環保局。

聯系人:萬斌聯系電話:85805395;郵箱:9183705@qq.com

武漢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10月26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工業企業原址場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區、武漢東湖高新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漢南)區環保局,武漢化學工業區安環局,武漢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分局,市環境監察支隊:

為了貫徹落實《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加強全市工業企業騰退用地環境安全保障和環境風險管控,進一步明確責任、規范管理,結合實際,現就規范我市工業企業原址污染場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全市各級環保部門應切實加強工業企業原址場地的環境安全保障和環境風險管控。未按規定開展環境調查,或者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工業企業原址場地,不得受理批準該地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質量狀況評估】工業企業原址場地應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評估結果報環保部門備案,必要時可由環保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評審。環保部門應將受污染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結果通報國土、規劃部門。

改變現有建設用地用途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現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由轉讓方負責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已回收土地使用權的,由儲備機構負責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風險評估】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以下簡稱污染地塊)應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評估結果報環保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由環保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評審。風險評估應當包括需要實施污染修復或控制的土壤面積、范圍、措施、期限和用途建議等內容。

風險評估責任主體由有關當事人約定。

四、【分類管控】污染地塊實行分類管控。擬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應當治理修復;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應劃定環境風險控制區域。

五、【修復(控制)方案編制】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或環境風險控制責任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估情況,制定土壤污染修復方案或者控制計劃并報環保部門審批。

污染地塊的治理修復或環境風險控制,由造成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負責。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六、【修復(控制)方案審批】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壤污染修復方案或者控制計劃審批申請之日起,組織專家審查并公開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并書面通知責任人。專家審查和公開征求利益相關方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七、【環境評價】土壤污染修復項目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對土壤及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不得審批污染修復方案。

八、【修復工程管理】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路線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受地環保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轄區環保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責任單位應按規定對修復工程實施環境監理。

九、【風險管控要求】加強土壤污染環境風險控制區環境監管。所在區人民政府及其環保部門應當根據污染地塊的具體情況,劃定并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區,采取下列管控措施,減輕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污染擴大:

(一)設立明顯標識物;

(二)設置圍欄、警戒線等,疏散居民或者限制人員活動;

(三)責令移除或者清理污染物;

(四)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五)調整土地用途;

(六)其他必要措施。

土壤污染控制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復無關的建筑物、設施,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公眾健康和生活環境的土地利用行為。

十、【修復(控制)工程驗收】土壤污染修復或控制工程竣工后,責任單位應當及時申請驗收,并附具第三方機構評估報告。環保部門自受理土壤污染修復或控制工程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驗收決定并書面通知責任單位。驗收不合格的,責任單位應當在環保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或整改。驗收合格后,環保部門應將結果通報國土、規劃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十一、【質量控制】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土壤環境監測、土壤環境風險評估、土壤污染修復與控制等均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范。鼓勵第三方參與土壤環境調查與治理修復。

十二、【職責分工】市環保局負責制定和規范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備案以及污染土壤修復與控制的審批、驗收等程序,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土壤環境信息管理和公開制度;負責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和電鍍等工業企業原址污染場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風險評估備案,修復方案或者控制計劃審批及其工程驗收。

市環保局管理權限以外的工業企業原址污染場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由轄區環保部門負責組織開展。

十三、【時限、效力】本通知自發布自日起開始試行,《關于加強工業企業搬遷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武環辦[2012]49號)中“原址場地環境質量的調查評估與修復”及相關規定不再執行。與國家和省出臺的新規定不一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附:1.工業企業原址場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流程圖

2.修復方案和控制計劃審批流程

武漢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月日

工業企業原址場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流程圖

控制計劃和修復方案審批流程

控制計劃審批流程:

責任單位委托編制控制計劃——提出審批申請——環保部門收件——專家審查——公開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審批。

修復方案審批流程:

責任單位委托編制修復方案(初稿)——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環評審批——提出審批申請——環保部門收件——專家審查——公開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審批。

擬制說明

一、擬制背景

在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的同時,經濟方式總體仍舊粗放,產業結構和布局不盡合理,污染物排放總量較高,土壤作為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終受體,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2014年《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數據顯示,全國土壤總超標率16.1%。根據2007年-2014年我市土壤監測數據,武漢市土壤污染情況與全國相似,特別是隨著我市產業結構調整逐步深入,大量工業企業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騰出的工業企業場地作為城市建設用地再開發,環境安全隱患突出。

為了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近年來國家、省、市均出臺了相關文件規定,其中,2012年環保部、工信部、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印發了《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2014年環保部印發了《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號),以及土壤污染治理相關技術規范。市環保局也印發了《關于加強工業企業搬遷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武環辦[2012]49號)。今年2月湖北省頒布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防治條例》),5月國務院印發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從中央到地方,土壤污染防治力度空前。

近年來,市區環保部門均嚴格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認真開展工業企業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和成績。但同時也可以看出,由于責任不明確、管理欠規范,土壤污染隱患依然較為突出。今年4月,某區工業原場地未按規定開展環境調查,企業擅自處理場地土壤,區環保局違規審批該地塊房地產項目,就是典型案例。為了貫徹執行《行動計劃》,以及10月1日正式施行的《防治條例》,切實加強我市工業企業原址場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有必要結合我市實際,進一步明確責任和規范管理。

二、基本原則

——統籌兼顧。由于《行動計劃》、《防治條例》以及環保部規范性文件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治理相關規定不完全一致,因此,既要嚴格落實準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要求,同時也要將我市以往的合理規定融入其中,盡量保持政策規定連貫性。

——切實可行。責任清晰,程序規范,特別是土壤污染治理管理與相關其它環境管理(行政許可)的關系應明確,辦理時限設置應合理。

——權力下放。市環保局主要負責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相關規定,指導各區和責任單位開展治理工作。各區負責具體土壤污染治理項目環境管理工作。

三、總體要求

“未按規定開展環境調查,或者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工業企業原址場地,不得受理批準該地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主要依據:

(一)環保部、工信部、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規定:“未進行場地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的,未明確治理修復責任主體的,禁止進行土地流轉”,“被污染場地未經治理修復的,禁止在此進行開發利用,禁止開工建設與治理修復無關的任何項目”。

(二)《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對土壤環境質量不能滿足土壤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區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行動計劃》第(十二)條:“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

(四)武漢市環保局《關于加強工業企業搬遷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武環辦[2012]49號)規定:“工業原址場地未經調查評估,或經調查評估確定存在污染的而未修復治理的,或修復治理未通過驗收的,環保部門將不受理審批該場地再利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調查評估

(一)關于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依據

《行動計劃》規定,“(十二)……建立調查評估制度。……對擬回收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條例》第四十七條:“作為居住、公共管理與服務、商業服務用地使用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二)關于報環保局備案和專家評審

《行動計劃》規定有色金屬冶煉等行業工業企業“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環保部2014年底印發的《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規定,場地環境調查評估報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備案,必要時環保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評審;2012年市環保局印發的《關于加強工業企業搬遷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武環辦[2012]49號)也有同樣的規定。因此,要求重點建設用地環境質量狀況評估結果報環保部門備案,既符合有關精神,也有利于環保部門掌握土地環境質量情況,更是開展下一步工作(如是否需要開展風險評估和修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的重要依據,遵循了統籌兼顧的原則。

(三)評估的責任主體

各文件對建設用地環境質量狀況評估的責任主體規定不盡相同,但綜合看,總體上秉承“土地在誰手上,就由誰負責評估”的原則。

1、原工業用地

(1)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行動計劃》規定,“自2017年起,對擬回收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

(2)其他工業企業。環保部等四部委印發的《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規定:“本著‘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造成場地污染的單位是承擔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責任的主體”,“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相關責任”。

2、作為“居住、公共管理與服務、商業服務用地”使用的地塊

《防治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改變現有建設用地用途的,由土地使用權人開展評估;現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轉讓方提供評估報告;國有土地出讓、劃撥的,土壤質量狀況評估和報備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另外,也允許當事人按約定承擔評估責任,遵循了切實可行的原則。

五、風險評估

(一)對象:經調查確定的污染地塊。

(二)依據:《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污染地塊的土壤環境風險評估”。

(三)目的:根據地塊用途(如工業、商住等),通過風險評估測算模型,定量分析污染地塊污染程度、范圍,提出控制地塊和修復地塊名單和相應對策。

(四)責任主體。國家和省有關文件均未明確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因此《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當事人按約定承擔評估責任。在風險評估的工作實踐中,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實施較為合適,因為土地用途、建設計劃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風險評估的結論。

六、分類管控

根據《行動計劃》和《防治條例》,將污染地塊分為兩類,即治理修復地塊和風險控制地塊。擬開發利用的地塊,應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修復,使之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質量要求后,方可開發利用;《行動計劃》規定,“暫時不開發利用或者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

七、修復(控制)方案編制、審批

(一)責任主體

依據《行動計劃》和《防治條例》明確。

《行動計劃》第(二十一)條:“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集成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有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污染地塊的控制與修復,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無法確定污染責任主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承擔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復責任”。

(二)行政審批事項設立

《防治條例》設立了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復活動的行政審批。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壤污染控制責任人、修復責任人應當根據風險評估情況,制定土壤污染控制計劃或者修復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開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復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土壤污染控制計劃或者修復方案,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公開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并監督實施。”

(三)控制計劃和修復方案審批

1、控制計劃

審批流程:責任單位委托編制控制計劃——提出審批申請——環保部門收件——專家審查——公開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審批。

根據《防治條例》,污染控制計劃或者修復方案應進行科學論證,環保部2014年底印發的《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規定,場地修復方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備案,必要時環保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評審。因此,此處設置了專家審查環節。專家審查相關費用建議納入部門財政預算。

2、修復方案

修復方案審批過程中主要考慮與修復項目環評審批的銜接問題。環評審批依據:環保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明確規定“153、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程”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因此,《征求意見稿》要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同時將環境影響評價批復作為修復方案審批的前提條件。《防治條例》規定,環保部門審查土壤污染修復方案時,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開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及其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由此可見,土壤污染控制或修復項目的環境可行性,是控制計劃或者修復方案審批的重要前提,體現統籌兼顧的原則。

流程設計。參照規劃審批與規劃環評審查的流程,《征求意見稿》關于修復方案審批與環評審批流程設計如下:

責任單位委托編制修復方案(初稿)——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環評審批——提出審批申請——環保部門收件——專家審查——公開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審批。

(四)審批時限。參照環評審批時限,結合實踐經驗,《征求意見稿》將審批時限規定為10個工作日。

八、修復工程和風險管控環境管理要求

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管理參照《行動計劃》第(二十三)條規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要求參照《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行動計劃》第(十二)條規定。

九、修復工程和風險管控項目驗收

(一)驗收程序。主要依據《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中,該條款關于“驗收合格后應當將修復結果載入土地登記文件檔案”要求,應由國土資源部門落實,因此沒有納入《征求意見稿》,修改為“驗收合格后,環保部門應將結果通報國土、規劃部門”。

(二)驗收時限。結合實際工作經驗,《征求意見稿》將驗收時限規定為10個工作日。

(三)信息公開。《行動計劃》第(二十三)條規定“(治理與修復)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此處信息公開主體為責任單位。《防治條例》則未要求公開修復結果。但是考慮到環保部門對修復工程負有驗收責任,因此,《征求意見稿》規定由環保部門負責驗收并公布修復結果,既兼顧了各方要求,也減輕了企業負擔。

(四)驗收資料具體要求、驗收結果通報方式和社會公布方式等細節問題,根據需要另行規范。

十、職責分工

根據權力下放原則,市環保局主要負責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相關規定,包括建立土壤信息管理制度和平臺等,各區環保局主要負責具體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風險評估備案管理,以及修復方案或者控制計劃審批和工程驗收。

同時,為了深入了解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效果和存在的問題,指導各區工作,加強重點行業企業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市環保局保留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和電鍍5個行業騰退土地環境質量狀況評估、風險評估備案,修復方案或者控制計劃審批及其工程驗收。

十一、質量控制

完善的技術規范和成熟規范的土壤污染防治市場,是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的質量保障。目前,環保部陸續出臺了《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正在編制《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技術規范》等等,因此,土壤環境管理有關工作均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范開展。

但是,一方面,除了《行動計劃》要求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以外,均未強制要求由第三方開展相關工作,《防治條例》僅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激勵措施,鼓勵第三方開展土壤質量狀況調查、土壤環境監測、土壤環境風險評估、土壤污染控制與修復,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市場化機制”;另一方面,國家和地方也未規范土壤污染防治市場,未對土壤質量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污染控制和修復等第三方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基于現實,除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等,均不強制要求由第三方實施,但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范要求。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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