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0-27 10:47
來源:浙江省環保廳
日前,浙江省環保廳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已經下發。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的要求,我廳牽頭編制了《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征求意見稿)》)。根據規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現就《方案(征求意見稿)》(見附件)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的,可于2016年10月26日前,將意見發送至指定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地址:hanli@zjepb.gov.cn。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切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精神,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與工作目標
深入踐行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理念,以保障農產品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綜合治理,突出以永久基本農田為核心的農用地污染防治,強化以關停企業原址用地為主的污染地塊風險管控。鞏固“十二五”清潔土壤行動成果,落實政府、部門和企業防治土壤污染的責任,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土壤污染防治機制,為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環境供給。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農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7%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
二、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根據國家的部署要求,制訂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國土、農業、環保部門的土壤污染調查資料、數據和樣品,整合各方技術機構資源,以農用地、重點企業用地和污染地塊為重點,合理確定調查點位,有針對性地開展采樣、分析和評價。到2018年底,查明農用地(永久基本農田為主)土壤環境狀況;到2020年底,掌握重點企業用地和污染地塊的污染情況。建立10年為一個周期的土壤環境狀況調查制度,更加注重調查數據資料的分類整合、綜合分析,形成“一次調查、長期使用”的良性機制,為準確研判土壤環境質量變化趨勢提供依據。(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完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加強統一規劃與整合優化,建立覆蓋全省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在農用地方面,整合永久基本農田土地質量(地質環境)監測網、農田土壤污染監測預警體系和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到2018年,建成全省永久基本農田環境監測網絡;到2020年,基本覆蓋全省耕地。在重點企業用地方面,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和國控風險點布設,到2018年,完成省級以上重金屬重點防控區和重點工業園區土壤環境風險點位布設;到2020年,風險點位基本覆蓋所有縣(市、區)的重點工業園區(集聚區)和重點企業。根據農業生產、土地管理和污染防治的需求,統籌農用地土壤監測的布點、采樣和分析方法,制訂涵蓋有益元素、有害物質、地力、理化特性的分析指標體系。按照國家要求,結合重點工業園區的產業特點,制訂“常規+特征”的重點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物監測指標體系。(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等參與)
(三)建立污染地塊風險排查制度。針對化工(含制藥、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電鍍、造紙、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鉛蓄電池制造等8個重點行業,加快排查“十二五”期間關停企業原址地塊的環境風險,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化工(含制藥、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電鍍、造紙、鉛蓄電池制造等6個行業排查;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等2個行業排查。自2017年起,根據國家有關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的要求,結合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利用計劃,對上述重點行業中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變更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途的關停企業原址用地,督促相關責任主體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等參與)
(四)促進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化。推進全省土地質量數據庫、農田土壤重金屬污染信息決策管理與支持服務系統、污染地塊數據庫的信息共享,編制數據資源共享目錄,實現經常性的數據和信息交換,逐步形成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化平臺。建立符合省情的土壤環境質量綜合評價體系,合理確定農用地、企業用地、污染地塊、糧食和農產品質量等檢測數據的評價權重,深度開發數據資源,優化綜合評價方法,逐步實現評價結果既反映客觀現狀、也體現演變趨勢、更指導追根溯源,為農業生產、糧食收購、土壤污染防治、土地利用和國土資源空間布局提供更有力的技術支撐。(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糧食局等參與)
三、實施農業用地分類管控
(一)劃定土壤質量類別。結合全省耕地質量等級評定,落實國家有關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要求,按照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等三類劃分標準,到2018年底,確定全省相應類別永久基本農田的分布和面積;到2020年底,劃定全省耕地土壤質量類別;劃定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完善全省耕地土壤質量檔案并上圖入庫,到2020年,建立1000萬畝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土地質量檔案;到2030年,建立全省耕地土地質量檔案,并納入全省土地質量數據庫管理。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逐步開展林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質量劃定工作(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
(二)采取分類管控措施。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納入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實行高標準建設、更嚴格保護。對已建或在建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中的重污染區域,要及時予以調整。產糧(油)大縣要根據國家要求,制訂并落實土壤環境保護方案。根據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耕地的分布,制訂并實施全省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控方案。組織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綜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措施,充分利用不同作物的耐受性和抗逆性,因地制宜選育并推廣種植一批對污染物耐受且低富集或不富集品種,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督促嚴格管控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落實種植食用農產品的禁止性要求;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要及時退耕還林或調整用地功能。加強重度污染林地產出的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及時采取調整種植結構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務。(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
四、加強污染地塊風險管控
(一)確定環境風險等級。將污染地塊環境風險排查和調查評估結果納入省級污染地塊數據庫,實行統一管理。綜合分析污染物種類、危害特性、污染范圍、敏感程度等因素,采用紅、橙、黃等三種顏色分別標示高、中、低三類風險等級,實現污染地塊篩查和風險等級自動識別、信息綜合分析和決策支撐服務。加快完善全省污染地塊名錄、逐一確定環境風險等級,并實現動態更新。(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等參與)
(二)落實風險管控要求。建立基于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等級的管控措施落實機制,定期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責任主體通報污染地塊環境風險情況和管控要求。對紅色標識的,相關市、縣(市、區)要督促責任主體限期采取封閉隔斷污染區域、限制人員進入等措施,降低污染地塊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對橙色標識的,要督促責任主體限期完成污染地塊的環境調查評估,采取風險管控措施;對黃色標識的,可根據污染地塊后續開發利用項目情況,開展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到2020年,列入名錄的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基本到位。(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參與)
(三)加強開發利用監管。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全面推行污染地塊收儲和流轉前的調查評估制度,制訂污染地塊開發利用項目負面清單。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土地、規劃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要加強土地收儲和流轉、規劃選址等環節的審查把關,防止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環境風險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復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塊被開發利用,切實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環境安全。對暫不具備開發利用或治理修復條件的,相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劃定管控區域、督促落實禁止或限制開發要求。(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等參與)
五、加大未利用地保護力度
(一)嚴格未利用地土壤環境保護。根據《浙江省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對屬于自然生態紅線區內的未利用地,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嚴守生態安全底線;對屬于生態功能保障區內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態保護為主,應嚴格限制各類開發活動,維持生態服務功能。(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保廳、省農業廳參與)
(二)加強未利用地開發管理。對生態功能保障區內,確需開發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質量定用途的原則,合理確定開發用途和開發強度。對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應按規定履行環境功能區調整管理程序,開展土壤質量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農產品種植結構。(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
六、深化污染源頭綜合防治
(一)狠抓工礦污染防治。
1.實行土壤環境的空間管制。貫徹落實《浙江省環境功能區劃》,突出農產品安全保障區和人居環境保障區的土壤環境保護,全面落實分區環境管控措施,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按照分區的功能要求,優化保障區及周邊產業結構和布局,設立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集鎮居住商業區與工業功能區(工業集聚點)之間的防護帶。(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2.深化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進一步優化涉重行業的空間布局,基本實現“圈區生產”。切實強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減的倒逼約束作用,推動涉重行業結構進一步優化。全面落實重點防控區長效監管措施,到2020年底前,湖州市長興縣要力爭創建重金屬綜合污染防治國家示范區。到2020年,全省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較2013年下降10%以上。(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3.嚴格危險廢物處置監管措施。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和污泥處置監管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152號)、《浙江省危險廢物處置監管三年行動計劃》(浙政辦發〔2016〕13號)。到2020年底,全省新增危險廢物年處置能力50萬噸以上,11個設區市全部形成滿足實際需要的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全部建成危險廢物信息化監控平臺,實現省控以上危險廢物產生和持證經營單位聯網監控全覆蓋。針對醫療廢物,要加強各級衛生、環保部門的聯動監管,到2020年底,實現全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規范收集和處置全覆蓋。持續推進危險廢物的源頭管理精細化、貯存轉運規范化、過程監控信息化、設施布局科學化、利用處置無害化,把我省打造成危險廢物處置監管最嚴格的省份。(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等參與)
4.強化企業關停過程污染防治監管。結合全省淘汰和化解落后、過剩產能,將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納入企業關停的整體工作中。制訂企業關停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推動行業主管與環境監管的有機結合。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要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其他企業要在關停整體方案中明確并落實殘留污染物處理和設施設備拆除過程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關停活動對原址土地的進一步污染。(省經信委牽頭,省安監局、省環保廳、省公安廳等參與)
5.提高大宗固廢和再生資源利用水平。貫徹落實《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十三五”規劃》(浙發改規劃〔2016〕348號)。重點針對粉煤灰、工業副產石膏、煤矸石、冶煉廢渣、脫硫脫硝副產物等大宗固體廢棄物,全面排查貯存和利用環節的污染風險,制訂并落實污染整治方案,實現以無害化為前提的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廢舊金屬、廢舊塑料、廢舊紡織品等再生資源為重點,建設“城市礦產”、“城市油田”、“城市棉田”,同步推動電子廢物、廢舊輪胎的回收和綜合利用,創新“互聯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模式,引導再生資源企業集聚化規模化發展,逐步構建覆蓋全省的再生資源交易系統。根據國家要求,適時啟動污水和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省環保廳參與)
6.推進污泥處理處置。建立污泥從產生、運輸、儲存、處置全過程監管體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2017年底前,各設區市要建成覆蓋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和造紙、制革、印染等行業的污泥處置設施。到2020年,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5%以上。(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7.實施礦山和尾礦庫綜合治理。推進礦山綜合治理,加強礦產資源開發企業的污染防治監管,落實礦區安全保障、生態環境全過程管理要求。深化綠色礦山建設和長效管理,抓好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和復墾,到2020年年底,全省綠色礦山建成率達到90%以上、廢棄礦山治理率達到90%以上。推進全省尾礦庫綜合治理,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督促尾礦庫責任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督促相關企業按年度開展礦區土壤輻射環境自行監測。(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安監局、省環保廳參與)
(二)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1.深化化肥農藥減量、控害、增效工作。實施農田化肥減量增效行動,深化開展測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動,提高肥料利用率、降低施用量。加強商品有機肥生產環節監控,嚴禁工業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和造紙、制革、印染等行業的污泥、生活垃圾、工業廢物、以及未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河湖庫塘淤泥用于商品有機肥生產。推進農藥控害增效行動,推進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與統防統治融合發展,加快農藥減量控害增效集成技術應用,制訂并落實的病蟲害防治策略和操作規程,強化基層植保服務組織建設,到2020年,全省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省農業廳負責)
2.加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力度。大力發展生態循環型畜牧業,推進生豬適度規模養殖,優化畜牧業產業布局。統籌規劃、加快建設畜禽糞便收集處理中心及配套戶用沼氣工程,推行清潔化農業生產技術和生態養殖模式,推進畜禽養殖排泄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開展飼料添加劑和獸藥生產使用專項整治,進一步降低飼料和獸藥中重金屬物質殘留。到2020年,全面優化畜牧業空間布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完善的糞污貯存設施達80%以上,廢棄物綜合利用及處置比例達到95%以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整治達標率達到100%。(省農業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3.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到2020年,對5萬畝以上灌區實現灌溉水水質監測。加強農田灌溉工程的維修養護,到2020年,5萬畝以上灌區實現標準化管理。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嚴重污染土壤、影響農產品質量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省水利廳牽頭,省農業廳參與)
4.實行農藥廢棄包裝物和農膜的集中處置。落實《浙江省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和集中處置試行辦法》,建立以“經營單位負責回收、專業機構集中處置、公共財政提供支持”為主要模式的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和集中處置體系。通過與財政支農專項扶持、農藥經營許可等掛鉤,落實農藥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回收責任。各設區市和重點縣(市)要統籌規劃、建設并落實農藥廢棄包裝物的處置設施。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適時啟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到2020年,全省農藥廢棄包裝物基本實現統一回收和集中處置,初步建成重點地區廢棄農膜回收體系。(省農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供銷社等參與)
(三)降低生活污染對土壤環境的影響。扎實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到2020年,全省50%以上的市、縣均有生活垃圾末端無害化分類處置設施。強化生活垃圾中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安全處置。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鼓勵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工程示范。制訂非正規垃圾填埋(堆放)場排查和整治方案,到2020年,全面完成非正規垃圾填埋(堆放)場的整治和生態修復。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范圍,推進農村垃圾、污水治理。(省建設廳、省農辦牽頭,省環保廳等參與)
七、開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復
(一)制訂治理修復規劃。整合國土、農業、環保部門現有土壤污染調查成果資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塊領域突出的污染問題。在此基礎上,由省農業廳、省環保廳分別牽頭組織有關市、縣(市、區)編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塊治理修復規劃,以問題定項目、以項目定責任,安排一批解決土壤污染問題的重大治理修復項目,明確治理責任和實施計劃,分別形成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塊治理修復項目庫。省環保廳會同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對上述規劃和項目進行平衡、銜接和匯總后,于2017年11月底前上報國家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等參與)
(二)實施受污染耕地治理。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狀況,重點在安全利用類耕地相對集中的縣(市、區),開展農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類治理措施。繼續推進農業‘兩區’土壤污染治理試點,加強治理效果評價,形成一批適用治理模式,加強推廣應用。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等參與)
(三)推進重點污染地塊修復。支持臺州市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以擬開發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途的污染地塊為重點,穩步推進土壤污染修復。完善污染地塊修復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理、工程驗收制度,形成環境影響與修復效果并重的修復工程監管機制,落實修復工程業主單位與施工單位的污染防治責任。加強受污染土壤的妥善處置,對修復后難以回填的土壤,組織各設區市規劃建設規范的消納設施和場所,鼓勵通過水泥窯協同處置、垃圾填埋場覆土、規范的建筑垃圾堆場、廢棄礦山治理等途徑進行安全處置。(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建設廳等參與)
八、嚴格污染防治執法監管
(一)推進制度建設。鼓勵各設區市結合實際,研究制訂有利于防治土壤污染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臺州市要結合先行區建設,在地方立法、政府規章、標準規范和管理機構建設等土壤污染防治體系構建上取得突破,為其他地區提供經驗、樹立典范。2017年底前,出臺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辦法、制訂污染地塊修復工程驗收技術規范。(省環保廳牽頭,省法制辦、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二)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依法查處向農田直排、偷倒廢水、固廢等環境違法案件,重點打擊嚴重污染土壤的違法犯罪行為。將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納入環境違法“黑名單”,依法采取公開曝光、行為限制和失信懲戒等措施。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法院等參與)
(三)提高監管水平。根據土壤中污染物種類和分布,主要針對鎘、汞、砷、鉛、鉻等5種無機污染物、多環芳烴、石油烴等2類有機污染物(以下統稱為“重點污染物”),梳理化工(含制藥、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電鍍、造紙、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鉛蓄電池制造等8個重點行業中的重點企業,形成省、市、縣三級土壤環境重點監控工業園區和企業名單,按年度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對列入名單的工業園區和企業,開展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自行監測試點,加強重點監控企業廢水、廢氣中特征污染物的監督性監測。結合全省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和監測,逐步建立全省土壤環境和污染源監測量值比對跟蹤、傳遞溯源體系。加強全省環境監測機構標準化建設,提高全省土壤環境和污染源監測能力,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形成滿足各級環保部門監管需求的現代化監測體系。進一步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察執法,根據土壤環境執法的需要,為基層環境監察執法機構配置相應執法裝備,開展每3年1輪的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土壤污染防治專業培訓。進一步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時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土壤環境風險隱患。(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參與)
九、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責任
(一)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責任主體。各設區市要在2017年底前制訂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報省政府備案;逐年制訂并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計劃,并向省政府報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省環保廳牽頭,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等參與)
嚴格目標考核。制訂《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考核辦法》,省政府與各設區市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省政府每年對工作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并與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專項資金分配掛鉤。對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標任務或工作責任不落實的,將酌情采取通報預警、環評限批、掛牌督辦、約談有關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實。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土壤污染問題突出、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二)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省級部門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省環保廳負責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協調,承擔土壤污染工業源頭的環境監管,牽頭實施污染地塊的環境監測、環境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工作。省國土資源廳牽頭負責全省土壤質量監測網絡和綜合評價體系建設、劃定農用地土壤質量類別,推進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化,負責未利用地的保護和管理。省農業廳牽頭實施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用途管控和治理修復工作。省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分工要求,于2017年9月底前制訂出臺各專項工作方案,加強協作配合,抓好工作落實。各專項工作牽頭部門要將年度進展情況報省環保廳匯總,省環保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工作進展。臺州市可根據國家級先行區建設需求,合理確定市級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省環保廳牽頭,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辦等參與)
(三)落實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制訂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規范,逐步將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管理、環境執法監管。2017年起,結合排污許可證“一證式”改革,在重點行業試行企業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制度。重點針對工礦倉儲建設用地,開展新增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強制調查試點工作,研究土地使用權人變更環節的土壤污染評估和責任界定辦法。依法開展土壤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嚴格落實造成土壤污染責任者的賠償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參與)
十、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推動科研和產業發展。加強關鍵技術的研發和推廣。圍繞污染土壤治理修復、土壤環境監測、土壤質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監管等重點領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強土壤中重金屬、有機污染物含量與農產品質量相關性研究,開展土壤污染源解析。推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隔斷、土壤原位修復、快速高效工程修復等普適性技術研發。在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點推廣生物治理、種植品種調整、栽培措施優化、土壤環境改良等技術。在污染地塊修復方面,通過實施國家級污染地塊修復試點項目,加快針對有機污染物、重金屬污染物和復合型污染治理等適用技術集成與轉化,推廣修復工程規范管理模式。(省科技廳牽頭,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發展治理修復產業。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加快完善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環境監理、工程治理產業鏈,既扶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龍頭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組建技術聯盟做強做大,增強“一站式”綜合服務能力;也鼓勵環保技術咨詢機構、修復材料生產和治理裝備制造企業在專業領域做精做細,形成錯位發展、優勢互補的良性格局。充分發揮省環境科學學會的專業屬性和技術優勢,開展土壤污染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認定,促進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行業的健康發展。(省發改委牽頭,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經信委、省科協等參與)
(二)完善資金籌措機制。建立“污染者負責、屬地財政兜底、多元融資輔助”的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籌措機制。督促污染土壤的單位或個人切實承擔治理修復的經濟責任。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統籌基本農田建設、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采礦權出讓所得、環境保護等專項資金,強化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的資金保障。進一步優化財政資金投入方向,對受污染耕地治理項目、列入省級污染地塊數據庫的重點修復項目,予以重點資金支持。對永久基本農田污染狀況調查建檔、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等土壤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各級財政應予以必要保障。積極發展綠色金融,建立有利于綠色信貸的工作機制。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領域,積極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省金融辦、浙江保監局、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參與)
(三)引導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宣傳教育體系。結合世界環境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加強黨政機關、學校、企業、社區、農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和培訓工作。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設土壤環境專門課程。(省環保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糧食局、省科協等參與)
引導社會監督。根據土壤污染詳查的總體安排,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擇機公布本行政區土壤環境狀況。各市、縣(市、區)環保部門要督促土壤污染防治重點監控企業,按國家要求定期公開其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重點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況。結合各類環境執法專項行動,公開曝光一批嚴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環保、農業和土地部門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鼓勵公眾對污染土壤、破壞農用地、擅自開發未利用地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省環保廳牽頭,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參與)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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