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1-13 16:10
來源:E20研究院
作者:鄭曉彬
【編者按】1月12日,橫跨11省區病死豬肉案告破,困擾我們的死豬事件終于落定。但據數據顯示, 2011年我國生豬飼養量11.3億頭,估算死亡數5650萬頭;家禽飼養量164億只,估算死亡數13.12億只;2012年,生豬飼養量11.7億頭,估算死亡數5850萬頭;家禽飼養量178億只,估算死亡數14.2億只;2013年,生豬飼養量11.9億頭,估算死亡數5950萬頭;家禽飼養量176億只,估算死亡數14.1億只。由此估算,生豬死亡量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那么豬死了到底怎么辦?我國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的現狀是什么?存在怎樣的問題?未來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和政府這只“有形的手”又將發揮怎么樣的積極作用?E20環境平臺研究院將從這三個維度出發,全面解析我國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敬請關注。
隨著我國農業的高速發展,農業的發展逐漸走向“規模化建設、產業化經營、高效化發展“的道路,而畜牧業作為農業生產的兩大支柱之一,也必然向著“高效化”的趨勢發展。在國家一系列惠農政策的支持下,畜禽規模養殖的比重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畜禽養殖戶和相應的加工企業不斷增加,其中,尤以生豬的養殖量增加幅度最大,生豬量的擴大必然引起生豬死亡數量的增加,這些問題給死亡生豬的尸體處理帶來了一大難題。
近年來,新聞媒體曝光了多起病死豬肉非法流入市場的事件,暴露出一些地方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中存在薄弱環節,尤其是上海黃浦江及其上游水域出現大量漂浮死豬事件以及近期的江西高安病死豬肉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動物尸體處理不善將導致嚴重威脅生態環境安全、畜牧業生產安全和人類健康,動物衛生、食品安全以及環境污染問題已經越來越被人類所重視。
我國是畜禽養殖業大國,養殖門檻低,散養戶還較多,投資規模偏小。在實際飼養過程中,部分養殖場(戶)一味追求養殖經濟效益,畜產品質量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出現了重利益輕防疫的現象,大多數養殖場無害化設施不配套,投資不足,無害化處理效果跟不上發展的需要。據調查,我國畜禽傳染病有200多種,每年因各類疾病引起的豬的死亡率在8%~12%,家禽的死亡率在12%~20% 。在部分地區,畜禽因病死亡后尸體被埋掉的比例不足20%,能夠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比例更小。隨著全民食品安全和環保意識的增強,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滯后于生產發展需要的矛盾更加突出。部分規模化養殖場常將病死畜禽非法低價賣給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個人或企業,小型的散養戶由于意識薄弱,常將病死畜禽隨意亂扔,甚至食用。
從2002年開始,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均有明確規定屠宰場應當有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和設備。除此之外,自2008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修訂后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定點屠宰場》以及《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都強制規定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問題。
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生豬飼養量11.3億頭,估算死亡數5650萬頭;家禽飼養量164億只,估算死亡數13.12億只;2012年,生豬飼養量11.7億頭,估算死亡數5850萬頭;家禽飼養量178億只,估算死亡數14.2億只;2013年,生豬飼養量11.9億頭,估算死亡數5950萬頭;家禽飼養量176億只,估算死亡數14.1億只。
根據估算,生豬死亡量呈現逐年上升趨勢,但是在國家加大力度管控下,病死豬處理量穩定增加,2014年上半年,19個試點省份規模化養殖場共計無化處理生豬942.56萬頭,補助無害化處理經費7.54億元,與2013年上半年相比,無害化處理量增加70.14%。
(1)農業部試點多個城市
國內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已有200多個試點城市,通過在部分大中城市、養殖密集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以及重點水域周邊開展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試點,探索經驗,總結完善,逐步推廣,盡快在全國建立完善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防止隨意丟棄病死豬污染環境,防止病死豬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發生,防止病死豬傳播動物疫病,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業健康發展。
(2)多種工藝并行
目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主要包括深埋、焚燒、化制以及生物發酵等四種方法。
1)深埋法
是指將病畜用密閉車運至深埋地掩埋,在掩埋地表面及周圍環境應使用有效消毒藥品噴灑消毒。但是這種方法具有經濟、簡單、易操作的優點,是目前我國最常見的處理方式。但深埋法有以下缺點:病原微生物消滅不徹底,造成土壤、地下水等環境資源的次生污染;占地面積大,土地利用率低;遇到暴雨季節,掩埋的動物尸體可能被洪水沖出導致動物疫病擴散;處理產物無法回收利用,不產生經濟效益。
2)焚燒法
焚燒法是指將病害豬肉用收尸袋和收尸桶密封,再用氯制劑等消毒藥噴灑收尸袋表面后,用密運輸車運至焚化爐碳化。焚燒爐具有處理時間短、消耗人力少、操作更方便等優點。其缺點是:需消耗大量能源;占用場地大,選擇地點較局限;焚燒產生大氣污染。
3)化制法
化制法是通過工業化設備對動物尸體進行高溫高壓處理的方法,經過高溫高壓滅菌處理,實現油水分離,化制后可用于制作肥料、工業用油等。其優點是適用于處理牛等較大體型動物,且無需對動物尸體進行分割等預處理,減少次生污染的風險;能夠消滅所有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性較高;處理產物可用于提煉工業用油、制成肉骨粉等,產生一定經濟效益。缺點主要有:設備購置和運行維護費用較高;設備體積較大,需要專用車間或廠房,前期投資大。
4)發酵法
發酵法是指將動物尸體和麩皮、木屑等輔料按比例混合,分別作為氮源和碳源,通過微生物發酵過程產生的生物熱抑制和殺滅病原微生物的方法。高溫發酵技術的優點在于在高溫加熱和微生物分解發酵的雙重作下可有效殺滅病原微生物,終產物為優質的生物蛋白原料,可用其制成高檔有機肥料,具有較高的經濟附加值;處理過程不產生污水廢氣,對環境影響小。其主要缺點是設備運行費用較高,生物安全性尚缺乏權威部門的明確評價。
各地應因地制宜,選擇適合各自情況的處理方式。從總體情況看,一是對病死豬應就近進行無害化處理;二是應考慮最大程度降低成本、節約資源以及各種無害化處理方法的優缺點等因素選擇無害化處理方式;三是對發生一類動物疫病以及炭疽、結核等重點動物疫病死亡的豬必須實施工廠化焚燒處理。
(3)集中處理較少,分散處理較多
,目前我國的病死豬無害化集中處理設施較少,分散處理較多,我國要求年出欄10000頭以上的生豬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合作社及龍頭企業對養殖過程中的病死豬做無害化處理。其他環節產生的病死豬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二是建設無害化處理廠,實施政府直接負責運轉或調動社會力量實行企業化運作等多種模式,集中處理中小型養殖場和散養戶的病死豬。
(4)建設及運行模式
1)自行建設處理設施情況:部分試點地區積極推進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處理設施設備建設;山東要求年出欄5000頭以上的生豬規模養殖場、區對本場養殖過程中的病死豬實施無害化處理;遼寧已有41個萬頭豬場和266個千頭以上豬場完成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
2)無害化處理廠建設模式
一是財政部分補助建設,由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無害化處理場,政府通過“以獎代補、先建后補”等方式補助部分建設經費。例如:湖南省長沙縣給予無害化處理場建設總投資40%的財政補貼;浙江省蕭山區給予無害化處理場建設總投資50%的補貼;浙江省海鹽縣、桐鄉市、山東省萊西市、湖北蘄春縣等地無害化處理廠均由政府補助部分建設經費。
二是財政全部投資建設,由財政全部投資建設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場,上海市動物無害化處理中心項目初期投資2223萬元,擴容和改造資金2100萬元,均由市財政撥付;廣東省高州市無害化處理中心由各級財政投資2000余萬元進行建設。
(三)無害化處理場運行方式
目前,我國無害化處理運行方式包括三種。
財政出資運行:財政全額撥付運行費用,上海動物無害化處理中心運營經費由市財政保障;
企業自行運作:企業自行負擔無害化處理場運行費用,山東臨沭縣完全由企業自行負擔無害化處理場運行費用;
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企業運營:政府與無害化處理場簽訂協議,購買服務,這是大部分地區采取的模式。
目前,我國大中型的養殖場,均配備了不同形式的無害化處理設施,其中以焚燒爐居多,但由于其處理成本高,環境污染嚴重,絕大部分處于閑置狀態。近幾年,國家也投入了大量的專項資金,在不同省市建立了無害化處理中心,但這些處理中心運行現狀大部分不盡人意。導致這種狀況的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建設和運行資金保障困難;二是市場化方向有待探索;三是監管仍然存在困難。
(1)建設和運行資金保障困難
試點工作完全依靠地方財政“自掏糧票”開展工作,推進緩慢。
無害化處理在各地區都屬于新興項目,政府部門相關文件和標準的缺失,造成無害化項目立項難、審批難。一是部分基層政府或民眾認為無害化處理場是對環境污染較大的項目,阻撓項目落戶,無害化處理場“一址難求”;二是環保部門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將病死動物、動物產品作為危險廢物,對無害化處理場建設按照危險廢物處理場所審查,制約了處理場選址;三是目前無害化處理場建設用地性質尚未明確,在項目審批、環評等方面存在較大的阻力。
除部分財政情況較好的地區之外,其余試點地區資金落實難度大,導致部分試點區域由于試點任務緊而采用了簡易處理設備設施,水、氣等二次污染嚴重。投入較高的養殖場存在無害化處理措施不規范的問題少數養殖場投入較高的資本,購置、建設了畜禽廢棄物處理設備,但是這些無害化處理設施大多不規范,表現在糞便處理的處理場緊靠場區、規模小、糞便處理時間不夠,一些病原微生物未能得到有效處理。對病死畜禽的處理方法主要采取焚燒后深埋或直接埋掉,個別養殖場不僅無處理措施,而且存在私售病死畜禽。即使采取掩埋措施的養殖場,也存在就近掩埋在溝坎或者靠近養殖場附近的農田中,掩埋深度,掩埋前無害化處理措施也都達不到標準,而病死畜禽尸體的發酵再利用在我國目前更不普遍。有排污處理系統的養殖場,往往也因資金等問題導致沉井小,污水停留時間短的現象,個別養殖場甚至將污水、病死畜禽等不經處理直接排放水溝或河流中。
目前,雖然部分省市已經明確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相關補貼政策,但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相關補貼資金,遲遲沒能到位,這為下一步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穩定開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礙。同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苦于無經費支撐,疲于“圍追堵截”,使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舉步維艱。
(2)市場化運作工作有待探索
1)病死畜禽處理數量難以保證
由于各地區政府對病死動物的補貼標準及形式不同,各養殖戶沒有足夠的動力將病死動物運送到無害化處理中心,造成無害化處理中心病死動物收集難。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補貼單一、引導面窄。目前,國家只對50頭以上規模豬場的病死豬給予80元/頭的補貼政策,補貼對象和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個別地方執行時存在難度。散養生豬、牛羊、家禽等無害化處理未納入國家政策補助范圍,部分養殖戶的法制意識、環保意識不強,同時由于病死動物作無害化處理成本較高,所以養殖戶在動物病死后不愿意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主動作無害化處理,甚至逃避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管,這部分養殖戶的面廣、量大,監管難度較大。
2)無害化處理成本偏高,但殘值較低
據測算,目前使用最為普遍的化制法和焚燒法處理成本普遍在1000元/噸以上,處理1次花費的油錢、電費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處理產物再利用還存在困難,二次資源化產品的價值也難以確定是否能夠抵消無害化處理所需要的成本;多數豬場沒有能力投資。由于病死動物作無害化處理成本高,所以導致養殖戶在動物病死后不愿意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和主動作無害化處理,甚至逃避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管。
3)國家動物處理覆蓋面不全
養殖環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補助只是針對生豬,覆蓋品種少,實際上一座城市的動物廢棄物出處眾多,除了養殖場還有來自屠宰場動物廢充物、動物類食品加工廠、進出口檢驗檢疫等,處理場實際上處理動物廢棄物種類多。對于其他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除了豬)國家仍沒有相應補助政策,因此,其他畜禽的無害化處理工作在全國還是空白,沒有相關政策,拿不到補助,使基層監督工作更加困難。
(4)無害化處理監管存在困難
1)處理不達標
目前我國養殖業總體看,仍然以中小型規模場(戶)和散養戶為主,養殖方式相對落后,畜禽病死率較高,多數中小型規模養殖場(戶)缺少無害化處理措施,新建的多數中小型規模化養殖場在場址規劃、畜舍的設置、建設標準以及生產設備的配備上,都能達到行業標準,也建立了一定的舍內衛生制度和辦法,但是落實效果不好,特別是在污水、糞便、病死畜禽尸體處理等方面不到位,達不到環保標準要求,甚至將病死畜禽尸體隨意丟棄或掩埋,不考慮后果。
2)責任單位未完全落實
監管缺位、執法不嚴這幾年來,我國相繼出臺了《動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及出售、轉運、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但由于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細則,也沒有建立起來嚴格的執法監督系統,還處于各自為陣的局面,導致制度流程形同虛設,全鏈條式的監管缺位。
3)執法隊伍監管困難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是動物、動物產品流通環節的監管機構,對病死動物流通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有其無法解決的問題。執法隊伍力量薄弱,經費少,難以保證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督工作長期有效開展。一是執法隊伍與散布在城市郊區和農村的大量散養、小規模養殖場數量不協調,難以面面俱到。二是運輸環節監管治理與公路“三亂”存在沖突,病死動物大多就是通過客車、小貨車等流通的,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查小貨車,客車卻是違規行為。三是病死豬肉流入飲食企業,直接送到廚房操作間,執法部門難以監管。
4)地下利益鏈條難以破除
部分地區養豬戶、養豬企業和病死豬收購者已經達成共識,將這些已經無法在市場上流通的豬肉以另外一種非常的手段打上健康豬肉的印章,增加了辨別難度,殘豬肉的加入使販售豬肉的利潤大大增加,擾亂了市場秩序。
(1)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
以一座城市為單位,把動物無害化處理范圍定義清楚,動物廢棄物不僅僅來自養殖場,還有屠宰場廢棄物、檢驗檢疫、不合格動物類食品等等,因此動物無害處理應作為一座城市必備的配套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做好整個城市所有的動物類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充分利用好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和政府這只“有形的手”,讓“兩只手”都發揮出積極作用,政府監管為市場運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增強企業參與建設運行的積極性,市場運作反作用于政府監管,為政府引入資金,管理及技術手段,為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長期運行創造條件。
1)機構和人員保障,加快畜禽屠宰監管職能交接工作,繼續深化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強化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及其分支機構建設,為長效機制建設提供隊伍保障。
2)大力推進標準化規模養殖。加快畜牧業發展方式轉變,進一步加大標準化規模養殖的投入,支持規模養殖場(戶)、龍頭企業、合作社完善基礎設施,提高標準化規模養殖水平;改善養殖條件,提高獸醫服務水平,降低動物死亡率,實現養殖業標準化、規模化、生態化、科學化發展。
3)適當安排運行經費。建成運行的集中無害化處理中心的人員工資、運行經費以及收集點工作經費一并納入財政預算。
4)是整合各類項目資金。生豬調大縣獎勵等項目資金可安排20%用于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
5)積極引導民間資金。對其他產業資金投入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在土地、稅收、水電等方面給予優惠,引導各行業資金投入無害化處理。
(2)政策保障
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是一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的公益性事業,需要強力的政策支撐,建立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
1)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建立與養殖量、無害化處理率相掛鉤的財政補助機制。各地區要綜合考慮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設施建設成本和實際處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財政補助、收費等政策,確保無害化處理場所能夠實現正常運營。要安排設施專項補助。省、市、縣級財政每年拿出一定的資金,用于集中處理及收集點、規模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的補貼。
2)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范圍由規模養殖場(區)擴大到生豬散養戶。按國家規定規模豬場每頭病死豬補助80元無害化處理費,應對散養戶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貼實行全覆蓋(即經無害化處理后)。
3)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予以保障。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可以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
(3)其他保障措施
1)加強宣傳教育,發揮媒體的宣傳和監督作用,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向廣大群眾普及科學養殖和防疫知識,增強消費者的識別能力,宣傳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產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監督舉報機制,鼓勵群眾和媒體對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2)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銜接。二是嚴厲打擊經營病死豬行為。公安部門牽頭,食藥、畜牧部門共同參與,嚴厲打擊經營病死豬行為。各部門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聯動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定期通報并向社會公布案件查處情況。
3)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確各環節的監管部門,落實各項保障條件。根據經濟基礎、動物養殖量、養殖密度、養殖方式、地形地貌等情況,選擇不同的處理模式。要爭取政府財政支持,給予土地、資金、環評等方面優惠政策。要加強無害化處理技術指導和督導。
4)組織無害化經驗交流,規模化處理基地參觀學習:如深圳20噸/天(集中干化處理)、嘉興海鹽10噸/天(集中干化處理)、廣州20噸/天(集中濕化法處理)、上海30噸/天(集中焚燒法處理)。
農業部于2013年發布動物無害化試點名單,共計212個城市,至2014年底已建成近50個,但是大多未能穩定運行,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而深圳衛生處理廠于2010年建成,雖不屬農業部試點項目,但日均處理量達20噸,采用國際一流的高溫滅菌脫水處理工藝,至今已穩定運行近5年;2014年8月建成并運行的嘉興海鹽衛生處理中心是農業部試點項目,采用同深圳衛生廠相同的工藝技術,二次污染控制處于全國領先水平,其收集、收運、補貼等配套機制在全國也具有代表性;其他建成項目雖說已完成了試點任務,但由于工藝設施相對落后,環保設施簡陋,二次污染嚴重,目前大多也處于半停半開狀態,離農業部要求的建立動物無害化長效機制及環保法新發布的新環保法的要求相距甚遠。
5)建立政府主導、企業參與的推進機制。政府大力主導無害化項目的推進,鼓勵幫助企業建立動物無害化中心,加大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研發企業的扶持力度,給予一定的政策和資金支持,目前動物類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優秀的代表企業有朗坤環保集團、浙江旺能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等。
編輯:陳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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