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12-30 10:50
來源:中國固廢網
作者:楊瑞雪
2013年12月27日,《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GB 18485-20 )發布,此次為該標準的二次修訂。此次修訂進一步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燒廠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標準主要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選址要求、技術要求、入爐廢物要求、運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此次修訂首先調整了標準的適用范圍,將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以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集中,及焚燒設施的污染控制納入本標準。
對于備受關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此次修訂在之前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燒廠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氫、重金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圖注:自2016 年1 月1 日起,現有生活垃圾焚燒設施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表5 規定的限值。自2014 年7 月1 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燒設施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表5 規定的限值。
另外,標準規定,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應分別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焚燒廠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編輯:楊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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