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1-21 13:06
來源:中國固廢網
作者:羅宇
伴隨著工農業的發展,我國土壤污染問題嚴重已成了不爭的事實,工業污染、交通運輸污染、農業污染和生活污染,土壤受到了多方面的威脅,重金屬、農藥和有機物給土壤造成了不同種類的破壞,重金屬更是各類污染中最嚴重的一類,調查顯示,珠三角部分城市有近40%的農田菜地土壤重金屬污染超標,其中10%嚴重超標,長三角有的城市連片農田受多種重金屬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喪失生產力。
土壤污染調查可以掌握土壤、農作物所含有害物質的種類和數量,為土壤修復工作提供依據。我國土壤污染問題嚴重,開展土壤污染調查已經成了當務之急。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隱蔽性、不可預測和不可逆轉性,土壤污染問題的解決是一項長期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
“十年磨一劍” 形勢不樂觀
2006年7月,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全面展開,國家投入了10億元專項資金,計劃到2010年完成調查,調查覆蓋范圍除臺港澳臺地區以外的所有省、市、自治區的全部陸地,調查的目的在于全面、系統、準確地掌握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狀況,確定土壤環境安全級別,篩選污染土壤修復技術,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及標準體系,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
時至今日,這次調查的結果仍未公布,歷時六年的調查似乎只得出了“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不容樂觀,工礦業是污染主因。”
完善立法 建立長期有效的調查制度
土壤污染調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全國性的調查可以摸清我國土壤污染的現狀,為統籌治理提供數據支撐,但調查周期過長,對于局部地區的土壤污染治理并沒有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由此看來,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調查制度,對受到污染的土地第一時間進行調查,是治理土壤污染的重要手段。在此方面,日本已經走在了亞洲各國的前列,日本已對土壤污染進行了單獨立法,并建立了嚴格的土壤污染調查制度,經驗值得我國學習研究。
為及時掌握土壤污染的狀況,日本的《土壤污染對策法》規定有兩種情況必須進行調查。第一,是當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廢止時,應進行土壤調查,以確定土壤是否遭受污染。第二,是土壤中含有特定有害物質造成了土壤污染,且會影響人體健康者,土地所有人必須進行調查。及時有效地開展調查并上報調查結果,可有效的控制土壤污染引發的環境風險。
明確調查的主體重中之重 建立調查結果公示制度
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為土壤調查的實施主體,主體享有把握土地狀況的權利,同時也依法負有向政府部門報告土壤污染調查結果的義務,主體可以自行實施污染調查,也可以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人員進行調查。明確調查的主體對于明晰土壤污染的責任關系極為重要。
將土壤污染調查結果進行公示,并明確指出污染物超標狀況,超標污染物長期處于警示狀態,直至污染物不超標為止。
國外的政策、法規雖不能全部完全照搬,但對于土壤污染治理,我國已經到了百廢待興的時刻,根據我國國情,“因地制宜”的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相關治理經驗,建立長期、完善、有效的土壤污染調查制度,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土壤污染治理道路。
編輯: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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