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0-08 17:03
來源:中國固廢網
作者:鄭巖
2012年9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議討論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近日向社會公布,《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前,農業生產造成的污染已經成為我國環境污染的重要污染源。為促進農業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辦法》指出,自治區種植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包括畜禽養殖廢棄物、農作物秸稈、廢棄農膜等的處理與利用應當實現資源化和無害化,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的管理方針。
鼓勵與扶持
《辦法》指出,自治區政府將加大對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的扶持力度,將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項目列入納入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技術進步等專項資金的扶持范圍;鼓勵并引導發展農業廢棄物利用項目,對項目的發展將實施相關的財政補貼或稅收優惠政策。
處理與利用
《辦法》將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規劃列入循環經濟發展規劃之中,指出要做好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與利用設施建設;統籌安排秸稈利用項目和產業布局,實現其綜合利用;加快推進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技術等,保障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過程中的生產安全,防止產生污染。
服務與監督
《辦法》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要做好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促進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的產業化:提升技術力量,減少和控制農業廢棄物的產生,同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或者利用農業廢棄物;規范農業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過程,防止污染環境;指導和督促農業廢棄物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定期檢查;建立農業廢棄物污染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并及時對投訴、舉報的事項依法進行處理。
罰則
《辦法》規定,畜牧業未按照規定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露天焚燒秸稈,將秸稈、畜禽糞便、廢棄農膜等農業廢棄物隨意傾倒或者棄留造成環境污染的,將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編輯:鄭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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