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8-10-23 10:32
來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行為,維護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各類建設工程的建筑垃圾處置作業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處置作業,是指交通、水利、市政、園林、地鐵、人防、房屋拆遷等工程及其他各類工程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含工程渣土。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作業的招標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確定。
第四條 各類工程項目建筑垃圾處置作業總量經市市容局核準2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實施單獨招標;未實施單獨招標的,依法不得辦理下一階段的其他各項工程建設程序。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涉及到建筑垃圾處置作業的,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市容局負責對本辦法規定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實施監督。
建設、水利、交通、房產、建工、市政、園林、人防、環境保護、地鐵等部門或單位應當要求本部門、本單位和行業管理范圍內的各類建設工程實施建筑垃圾處置作業招標投標活動,并配合做好招標投標的監督工作。
市容(行政執法)、公安交通管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園林、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加強行政執法工作,實施建筑垃圾處置作業信用考核制度,具體信用考核辦法由市市容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報市政府批準施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進行建筑垃圾處置作業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涉及建筑垃圾處置作業的招標投標中的違法或不良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符合招標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是建筑垃圾處置作業項目的招標人。
建筑垃圾處置作業的招標應當依法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 建筑垃圾處置作業的招標公告發布、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招標文件發售、投標文件提交與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及中標公示等程序、方法和與建筑垃圾處置作業招投標相關的各類活動均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作業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南京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實行公開招標的應當在南京市建設工程交易信息網或國家指定的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二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之前,應當取得市市容局建筑垃圾處置作業核定單。
前款核定單的內容,包括建筑垃圾的處置總量、建筑垃圾的棄置地點。
招標公告應當包括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投資性質、地點和建筑垃圾運輸期限、處置總量、棄置地點,承攬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及車輛必須具備的條件,以及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及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其他主要事項。
第十三條 招標人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承攬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
(二)用于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具備的條件;
(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駕駛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四)建筑垃圾處置作業信用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作業招標人應當嚴格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要求進行資格預審,確定參加建筑垃圾處置作業投標的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使用《南京市建筑垃圾處置作業信用考核辦法》的信用考核結果,并對投標人提出明確的要求,在評標辦法中予以明示。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一)應當包括招標公告中的主要內容;
(二)開標、評標及確定中標人的辦法;
(三)投標人應當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前應當將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結果報市市容局審核。通過審查后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在3家以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實施招標代理;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也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八條 承攬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商營業執照;
(二)符合國家對貨物運輸企業的相關規定;
(三)具有在擬處置期限內完成處置作業工程所必要的運輸車輛;
(四)具有在擬處置的期限內完成處置作業工程所必要的承運車駕駛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質量、安全、保養、文明處置和監測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建筑垃圾處置作業信用考核情況良好。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好無破損,用于運輸流體建筑垃圾的車輛能夠防止滲漏;
(二)裝有全密閉裝置和行駛記錄儀,并能夠正常使用,且后擋板不超高;
(三)車輛營運手續齊全;
(四)車門外側單位名稱標注清晰;
(五)放大的車號牌清晰可見;
(六)涉及車輛的違法行為執行完畢;
(七)車輛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驗合格。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準駕資格一年以上駕齡,非本市籍駕駛員還應當經過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取得本市籍駕駛證;
(二)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容管理部門聯合組織的定期培訓,且取得考核合格或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投標人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三條 其他建設工程招標中建筑垃圾處置作業總量不足2萬立方米的建設項目,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中的建筑垃圾處置作業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并承諾或注明由具備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接分包任務。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和本辦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條規定的條件。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四章 開標、評標與中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六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作業招標采取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由處置運輸價格分值、保證運輸處置過程中達標的分值兩部分組成。
市市容局應當會同市物價局、市建委定期公布建筑垃圾運輸的政府指導價。
第二十八條 處置運輸價格分值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車輛運輸費;
(二)雜費(含保潔)、人工管理費、土場消納費;
(三)稅金、利潤;
(四)其他必要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保證運輸處置過程中達標的分值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運輸方案;
(二)處置信用考核情況;
(三)與總包單位的配合;
(四)其他應當達到的條件。
第三十條 建筑垃圾處置作業招標確定運輸單位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市容局申請建筑垃圾處置作業核準許可。建設單位在申請建筑垃圾處置作業核準許可時應當提交建筑垃圾運輸中標單位。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自發放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市容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水利、交通、房產、建工、市政、園林、人防、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處理措施。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投標人、中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江寧、六合、浦口區和溧水、高淳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張倩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