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到“十一五”末期吉林省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60%以上的目標,吉林省日前出臺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對逾期不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個人和單位,將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
據吉林省建設廳介紹,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將垃圾從垃圾投放點運往垃圾處理廠進行無害化處理過程產生的收集、運輸、處置費用。對于違反規定,不繳納或弄虛作假少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將由城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告知,并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費用者,自逾期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五滯納金,并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違規的企業和單位,可通過銀行直接劃撥,并處500元~2000元罰款。所收繳的垃圾處理費統一納入城市財政,全額專項用于支付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若所收垃圾處理費出現資金缺口,將由地方財政補足并劃撥給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
編輯: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