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辦〔200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防治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加強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的環境管理,國家環保總局于2007年9月27日發布了《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將貫徹落實《辦法》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貫徹工作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有關監督管理人員認真學習貫徹《辦法》;要重點針對電子廢物產生單位和拆解利用處置單位進行宣傳和培訓,推動企業知法守法。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以上環保部門”)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予以公告,定期調整(樣式見附件一),同時分送上一級和下一級環保部門,并向列入目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簽發有關列入名錄的通知單(樣式見附件二)。
2008年2月1日起,禁止任何個人和未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2008年2月1日前已經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老企業”),根據本《辦法》可安排120天過渡期。在《辦法》施行120日后仍未申請或經申請但不符合列入上述名錄(包括臨時名錄)條件的老企業,不得繼續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二、加強電子廢物處置項目的環境管理
凡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本《辦法》所要求的有關工藝和廢物處置方案等內容。
對需要進行試運行的項目,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可同意該項目在設備調試和試運行期間拆解利用處置一定數量的電子廢物,調試和試運行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對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項目的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進行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或對老企業申請列入臨時目錄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申請書樣式見附件三,相關證明文件的說明見附件四,工作程序見附件五)。
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應當包括本《辦法》所要求的有關人員、經營情況記錄簿、環境監測、廢物處置等方面的內容。
三、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臨時名錄和名錄內的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監督檢查,監督性抽查和監測一年不得少于一次。要突出重點,加強對工業電子廢物產生單位的管理,從源頭遏制電子廢物無序流動的局面。要開展專項執法活動,打擊非法拆解處置利用電子廢物的行為。要進一步依法強化對電子類危險廢物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管理情況(包括臨時名錄和名錄發布情況)報上一級環保部門。
2008年,國家環保總局將組織對相關地區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附件:1.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公告樣式
2.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通知單樣式
3.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申請書樣式
4.有關條件的證明材料及其說明
5.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管理工作程序
二○○八年二月一日
附件四:有關條件的證明材料及其說明
(一)關于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的證明材料。如:工商營業執照。
(二)關于環境保護設施已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如:環保部門關于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文件。
(三)關于已經符合或者經過整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條件的證明材料。如: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資料;有關培訓制度和計劃及執行記錄;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及執行記錄;日常環境監測制度及執行記錄;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及執行記錄;電子廢物分類、包裝、車輛以及其他收集設備的照片及其說明;防范因火災、爆炸、化學品泄漏等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及其執行記錄。
(四)關于能夠達到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的證明材料。如有關工藝和技術路線的設計文件,施工和監理記錄;等。
(五)污染物排放及所產生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利用或者處置符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的要求。如:現有設施最近一年內的環境監測報告;所產生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利用或者處置情況。
附件五: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管理工作程序
一、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臨時名錄管理
(一)申請單位
1、2008年2月1日后,即《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后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項目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新企業”)。
2、2008年2月1日前,即《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老企業”)。
(二)受理單位
申請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以上環保部門”)。
(三)申請材料
申請單位應填寫申請書(注明申請類別,即新企業申請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或老企業申請列入臨時名錄(申請書樣式見附件三),提交有關條件的證明材料(有關說明見附件四)。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和證明材料)應格式規范,統一編制頁碼,可附電子文件;所有證明材料所附的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四)申請受理、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市級以上環保部門首先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對新企業申請環境保護措施驗收的,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限內,對申請單位進行環境保護措施驗收。
對老企業申請列入臨時名錄的,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要重點審查本《辦法》所要求的有關人員、經營情況記錄簿、環境監測、應急機制、廢物處置、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內容。
(五)臨時名錄管理
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列入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臨時名錄,并向申請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簽發有關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臨時名錄的通知單(樣式見附件二),并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告知理由(樣式見附件二)。
二、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管理
市級環保部門應根據監督抽查和監測情況定期審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臨時名錄和名錄。
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臨時名錄滿三年,且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的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列入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單位名錄,并簽發有關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的通知單(樣式附件二)。
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臨時名錄,但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的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予以調整,不再保留于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臨時名錄中。
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但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的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予以調整,不再保留于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中。
編輯: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