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醫療機構及相關單位: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關于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874號),現將本市醫療廢物處置費暫行標準通知如下:
一、醫療廢物處置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向醫療機構及相關單位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
二、醫療廢物處置費實行分類計費的辦法。
(一)有住院病人的醫療機構及相關單位按住院病人實際占用床日數每日1.45元支付醫療廢物處置費。對于有床位但產生醫療廢物較少的單位(如精神病院、結核病院、療養院、護理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也可按醫療廢物的重量支付處置費,付費標準為每公斤1.77元。
(二)無住院病人的醫療機構及相關單位月平均產生醫療廢物30公斤以下的,每月支付醫療廢物處置費80元;月平均產生醫療廢物30公斤及以上但不足100公斤的,每月支付醫療廢物處置費150元;月平均產生醫療廢物100公斤及以上的,按實際重量,以每公斤1.77元標準支付醫療廢物處置費。
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與醫療機構及相關單位簽訂集中處置服務協議,明確處置費相關事項。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與按床位收費的醫療機構及相關單位先按照上一年度該單位的編制床位數簽定協議并收費,到年底根據市衛生局提供的該單位的住院病人實際占用床日數核算,多退少補。
四、醫療機構及相關單位應通過轉帳方式將醫療廢物處置費支付到指定帳戶。對于無法采取銀行轉帳方式付費的醫療機構及相關單位,由處置單位派人定期上門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醫療機構等交納的醫療廢物處置費計入醫療服務成本。
五、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按要求提供經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及收費實施情況,報市物價局、市環保局、市衛生局。
六、醫療機構及相關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嚴禁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七、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實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物價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編輯: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