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集《蕪湖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辦法(建議稿)》意見的公告
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促進政務公開,進一步提高規范性文件的質量,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規范性文件制定活動,市政府法制辦將《蕪湖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辦法(建議稿)》在網站上全文刊登,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請將建議和意見于2006年3月6日前以電子郵件、信函、電話形式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信函地址:蕪湖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法規科 郵編:241000 電話:0553-3119554 電子信箱:wuhu@chinalaw.gov.cn
市法制辦
蕪湖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辦法
(建議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環境污染的治理,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按照城市垃圾處理費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99]12號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四部委計價格[2002]872號文件、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安徽省四廳局皖價費[2003]29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是指對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清掃收集(不包括單位院內)、中轉運輸、衛生填埋或焚燒。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范圍內(包括環衛服務已經延伸覆蓋的城市周遍地區)所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部隊、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暫住人口等。
第四條 市市容管理局負責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經市政府、市編委核批,由市市容管理局組織成立蕪湖市垃圾處理費征收處,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暫定編10人。機構為正科級常設機構,歸屬市市容管理局領導,具體負責全市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
第五條 垃圾處理費以垃圾產生量計收。為了方便操作,針對不同的對象,可以以單位人數、居民用水度數等為單位收取。
具體標準由市市容管理局會同物價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
制定和調整垃圾處理費標準,應實行物價聽政。
第六條 垃圾處理費征收對象、計量單位及代征部門:
(一)單位按上年年末實際在冊職工人數(含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計收,收取對象為單位;城市居民(含暫住戶)按使用自來水度數計收,收取對象為居民戶;其他原則上按垃圾產生量計收。
(二)財政撥款單位,由市、區財政局負責代收;營業稅單位,由地稅局負責代收;非營業稅單位,由國稅局負責代收;城市居民(含暫住戶)由自來水公司代收;其他由垃圾處理費征收處收取。
(三)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處理費,按產生量計收,征收對象為建設單位或個人,由渣土管理部門負責收取。
第七條 社會福利單位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戶、特困戶、低保戶憑相關證明,經垃圾處理費征收處審核批準,免繳城市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垃圾處理費按月收取,對一年一次性交納的,可優惠按10個月記收。垃圾處理費的變化,實行一年一核,由垃圾處理費征收處負責核準。
第九條 城市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
(一)收費單位向物價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同時向其委托的代征單位頒發委托書,做到憑證收費,嚴禁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隨意減免收費。
(二)收費要使用財政部門核準的專用票據,收費款及時納入預算外專戶資金管理,嚴格執行票款分離的有關規定。市財政局設立垃圾處理費專門帳戶,加強對垃圾處理費的管理,垃圾處理費??畋仨殞m椨糜诶幚韴龅慕ㄔO、正常運行和彌補環境衛生正常經費的不足。
(三)市財政、審計、物價、市容管理等部門每年要組織一次關于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垃圾處理費征收處要完善規章制度,規范收費管理程序,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條 環境衛生部門提供有償服務,應與委托單位事先簽訂委托協議,明確作業項目、收費標準、質量要求、違約責任等內容,維護環境衛生服務市場秩序。
第十一條 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重復收費、擅自截留挪用垃圾處理費等行為,市物價局及相關部門要及時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市屬三縣已建成或已立項建設垃圾無害化處理廠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容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 月 日起施行,原《蕪湖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實施細則》中有關收費條款同時廢止。
編輯:王彩霞